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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这些环保新规将施行!包括这些大气规定……

时间:2024-04-02 09:22

来源:VOCs前沿

10、《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评估导则(试行)》(HJ 1343-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履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管理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生态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程序、评估内容等。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1、《抗虫转基因植物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 1344-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履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评价抗虫转基因植物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抗虫转基因植物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2、《外来入侵植物对陆域自然保护区植物多样性影响评估技术导则》(HJ 1345-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落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规范我国陆域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植物对植物多样性影响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外来入侵植物对陆域自然保护区植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等。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02地方性政策及标准

1、《河北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4年版)》

本指标是对全省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整体规划建设和新建工业项目进行控制,主要包括规划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新建工业项目两方面指标,突出开发区主导功能定位,优化开发区总体布局,提高新建工业项目节地水平,推动开发区节约集约高效用地。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2、《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第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城镇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4、《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5、《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7、《泸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建成区范围内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工业建筑业生产活动、园林(物业小区)修剪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8、《清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实现城市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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