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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已出,环卫工6000亿索赔的背后有哪些行业隐忧?

时间:2025-06-19 09:30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易简乾

6月17日,新三板挂牌企业东实环境披露了一则诉讼金额达到6000亿元的案件的最新进展,2025年6月13日,城龙公司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即驳回章尽兰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终审结案。

该案自去年披露以来,就引发了行业的广泛关注,以及对环卫行业隐忧的讨论。

去年6月,新三板挂牌企业东实环境披露了一则诉讼金额达到6000亿元的案件,引发了行业关注。6月17日,东实环境披露了该案件的最新进展,2025年6月13日,城龙公司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即驳回章尽兰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终审结案。

该案自去年披露以来,就引发了行业的广泛关注,一是因为涉案金额6000亿元这一数字过于夸张吸引眼球;二是因为该案再次引发了对一线环卫工人工作条件,以及环卫行业隐忧的讨论。

01环卫工索赔6000亿元,终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的东实环境成立于2013年9月,下属公司9家总资产达50亿元。东实环境立足东莞城市发展和产业升级,着力打造市政固废综合服务、工业固废综合服务、城市环境综合服务三大产业集群。

东实环境属于东莞实业投资集团,是一家国企,实控人为东莞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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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东实环境全资二级子公司东莞市东实城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龙公司”)与章尽兰签订了《劳务协议》,章尽兰为城龙公司提供地面清扫保洁服务。后因章尽兰提供的保洁服务一直未达到保洁基本要求,城龙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务协议》的约定,解除了与章尽兰的《劳务协议》。章尽兰因不满城龙公司解约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6日,章尽兰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城龙公司;

2024年2月29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章尽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3月5日,章尽兰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4 年5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5月15日,章尽兰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4)粤197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19民终4064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1)城龙公司向章尽兰支付赔偿款350,000元,再审增加为6000亿;(2)城龙公司向章尽兰赔偿购买扫把60元、铲子50元、外套500元、黑色毛衣400元的费用损失;(3)城龙公司向章尽兰支付2023年11月-2024年2月的劳务费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城龙公司承担。

2024 年6月3日,城龙公司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4)粤民申7829号)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2024 年 9 月 3 日,城龙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24)粤民申 7829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章尽兰的残疾人证 显示,其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特征,其在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参加诉讼,无法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 原审判决程序存在不当,应予撤销,指令再审。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 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25 年 3 月 6 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2025 年 6 月 13 日,城龙公司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 19 民 再 1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2024)粤 19 民终 4064 号民事判决(即 驳回章尽兰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终审结案。

02夸张索赔金额背后,隐含哪些行业问题?

本案中,章尽兰提起诉讼,索赔金额从最初的35万飙升到6000亿,虽然不被法院支持,经多次诉讼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但也有人注意到,章尽兰索赔包括“扫把60元、铲子50元”的工具费用和劳务费,指向实际工作中的成本负担。这也引起了从业人员对环卫行业背后一些问题的担忧。

环卫行业作为人力集中型行业,人员流动性大,管理难度较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较为困难。

去年11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案件。2022年初,山东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历城区分公司承包历城区某街道办事处道路保洁,公共卫生间管理、生活垃圾清运及城乡环卫一体化等外包服务项目。第三人山东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对张某进行考勤并发放劳务费,因未足额发放2023年2、3月的劳务费,拖欠劳务费共计31万余元,多次维权未果后,张某等187位环卫工人,委托某律所提供法律援助并至历城法院提起诉讼。

去年12月27日,全国总工会、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10起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到97名环卫工人与天津市三家环卫所的劳动争议,由于环卫所没有为武某英等97人登记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已退休人员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对此,各地也从规章制度方面尽力完善环卫工人的权利保护。例如2022年,贵阳市发布《贵阳市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指导意见》;2023年,云南省昆明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 合法权益的意见》;2024年2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提升环卫工人工资待遇水平。

此外,一些国企在进入环卫行业后,无法适应企业和人员管理形式的转变,常常采用外包形式转移责任与成本。管理形式粗放、监管不到位,容易导致环卫工人权益受损。

对这类现象,法律也在这方面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虽然本案最后原高的夸张诉讼金额未被法院支持,但是环卫企业,尤其是环卫领域的国企也要对此案暴露出的管理问题和一线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予以足够关注,在日常管理中,要规范化管理、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政府需要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劳动者支持体系,并确保纠纷处理程序公正透明。

此类事件比较敏感,容易触动社会各阶层敏感的神经,一旦处理不慎,将对国企的社会形象和公众信任造成负面影响,引发对涉及舆论的环卫企业管理模式道德合理性的质疑。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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