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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25-07-10 15:56

来源:中国固废网

市中区人民政府、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内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按市政府要求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2025年7月1日

内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建设美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费用,不含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至统一设置的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第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和享受国家定期优抚优待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减半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管理职责;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主体职责;税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职责。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分为自主征收和委托代收两种,除由税务部门自主征收外,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除税务部门和其委托代收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收取,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计费,按月征收。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临聘人员)计费,按年度征收。

(三)固定经营性场所,以营业面积计费,按年度征收。

(四)部队、大中专院校、汽车站和铁路车站按垃圾量计费。

(五)自收自运垃圾以进场量计费。

第八条 征收主体单位与各委托代收单位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并按一定比例支付代收手续费。各委托代收单位在各自明确的责任范围内,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各委托代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足额征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垃圾清运有偿服务的,除支付双方自行约定的服务费外,还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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