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1 09:14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易星叶
2025 年 11 月 24 日,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一场拍卖成为环保行业焦点 —— 贵州瓮安县三个垃圾处理项目集体流拍,无一企业应价。
这三个项目均以经营权拍卖形式出让,覆盖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三大环保核心领域,总起拍价近9亿元。其中:瓮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项目经营权起拍价21362.52万元;瓮安县工业固体废弃物经营权起拍价52954.01 万元;瓮安县建筑垃圾废弃砂石循环利用建设项目经营权起拍价15192.7 万元。

一天内3 个标的集体流失,总起拍价近 9 亿元的高价值公共资源经营权拍卖遇冷,引发环保行业广泛热议。
从市场反应来看,流拍背后折射出投资人对垃圾处理领域项目的谨慎态度,也让外界开始质疑:在政策不断调整的背景下,垃圾处理公共资源经营权拍卖是否仍存在地方“套路”,为何曾经受关注的环保项目如今吸引力骤降?
这一事件不仅是单个地区的项目问题,更成为观察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策落地与市场反应的重要窗口。
01. 政策角度看,瓮安项目为何流拍?
PPP相关政策的调整是理解瓮安项目流拍的关键背景。
近年来,特许经营领域发生了多起争议事件,往往都与出让虚拟的特许经营权有关。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里,各地特许经营权转让项目盛行,变相扩大融资。有业内人士提到,一些地方以特许经营为幌子,把项目包装成特许经营权转让,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特许经营。这些项目基本是政府平台公司中标,然后打包去银行贷款,事实上增加了政府隐性债务。
此后,115号文、1013号文相继出台,针对乱象给出了明确的指示。
115 号文明确 “回归 PPP 本源”,要求环保领域中垃圾固废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污水处理项目民企股权占比不低于 35%,同时规定 2023 年 2 月后未完成招标的项目需按新机制执行。
政策一出,多地相关特许经营项目紧急“刹车”:如茂名水质净化项目暂停招标、长沙望城区垃圾焚烧项目因政策调整中止,松桃县供排水项目甚至在中标后因“不符合政策” 废止,许昌、河北涞水、贵州仁怀等地的特许经营规划也纷纷搁浅或转向传统采购模式,政策刚性约束与地方落地能力的落差初步显现。
为进一步规范,2024 年底“1013 号文”出台,划出两条刚性红线:一是 “不得采取拍卖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二是 “垃圾清运等无固定资产投资的业务不得用特许经营模式”。同时明确不得以盘活存量资产为名,将特许经营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或平台公司变卖资产、变相融资的手段,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各类风险。主要就是强调地方政府不要随便去搞“特许经营权”。
政策收紧后,一段时间内,各地曾密集出现多个项目宣布废标或中止招标。但当部分项目受阻之时,一波项目却在“经营权”标签下畅通无阻。让地方在项目推进中面临更大合规压力。
贵州瓮安县三个垃圾处理项目经营权拍卖,一定程度上与上述政策要求有偏离,可能也成为其流拍的部分原因。
02. 企业角度看,为何对瓮安项目没兴趣?
如前文提到,在“1013号文”明确禁止特许经营权拍卖后,一种名为“经营权转让”的模式在地方上悄然兴起,成为规避政策限制的新手段。这类项目通常门槛高、资金规模大,且绝大多数最终由本地国有企业中标,形成了体制内的闭环交易。
今年11月以来,我们就发现多起由地方国资接盘的“经营权”转让项目: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以9.01亿元的价格受让,服务期限20年。该公司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全资控股,是一家县(区)属国有企业。
湖北省武穴市环卫一体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经营权发布拍卖成交公示。经过公开竞价,由买受人武穴市农水集团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3.73亿元竞得。该公司系武穴市农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控人为武穴市财政局(武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襄阳市的灌区灌溉设施30年经营权由湖北水发汉江控股有限公司联合体以3036.54万元竞得。该公司实控人为湖北水利发展集团。
江苏淮安市淮安区生活垃圾及工业固废清运处理经营权转让项目,由淮安市淮远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约为4.1亿元。该公司实际控股人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这类项目中,民营企业的集体缺位,事实上是与国家推动鼓励民营资本广泛参与的初衷严重偏离的。
贵州瓮安县一天中三个垃圾处理项目流标,也印证了,这类项目在没有地方国资参与托底的情况下,流标或许是一个必然。
拍卖或转让“经营权”的举措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内获得可观融资支持,用于缓解地方财政困难或化解债务,看似实现了存量资产的盘活;但另一方面,这类做法也引发了行业的担忧。
首先,其合法性存在疑问。许多本应受《政府采购法》约束、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方的公共服务项目,被包装成“经营权转让”并通过拍卖方式实施,这实质上规避了法定的竞争性采购程序。
其次,它背离了公共服务的本质。“价高者得”的拍卖机制,可能迫使中标企业为尽快收回高昂的经营权转让成本而压缩服务投入,最终损害公共服务质量与公众利益。
更重要的是,此举加剧了地方债务风险。高额的门槛使得中标方更倾向于将此举视为短期融资行为而非长期运营项目,这不仅可能助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积累,也导致了公共资源的错配与浪费。
尤为关键的是,这些动辄数亿、周期长达二三十年的项目,不确定性增大。在应收账款难题如此严峻的当下,企业更担心未来盈利能力及回款风险。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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