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搜集
地方政府负责分类搜集废旧电子电器。每个市政府必须单独提供或者几个市政府联合提供至少一个回收点,废旧电子电器的最终用户和批发商可以将家用废旧电子电器免费送交到这些回收点。
法案要求,零售商应该至少在销售类似用途产品时免费回收废旧电器产品,但如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受污染(可能对健康和安全构成一定威胁),零售商可以拒绝回收。虽然按照WEEE指令的要求,地方政府也可以拒绝回收被污染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但是在该指令草案的解释备忘录中规定,按照环境管理法必须接受此类废物。生产商在与WEEE指令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建立自己的回收系统,直接从消费者家里回收废旧电子电器。
至少从2005年8月13日开始,生产商应该单独回收由自己生产的所有废旧电子电器产品。
(2)处理
生产商必须确保使用最好的技术进行处理由市政以及经销商回收的家用以及非家用废旧电子电器。这里最好的技术可以根据欧盟委员会指令96/61/EC(污染综合防治和控制指令进一步规定)。废旧电子电器处理设施或处理厂应该满足WEEE指令附件II和附件III的要求。由于市政以及经销商回收点不作为处理点,没有必要满足这些要求。
(3)回收
荷兰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再利用以及再循环目标与欧盟WEEE指令相同。WEEE法令草案明确规定:电器整机的再使用(指进入旧货市场的旧电器)不包括在再回收、再利用和再循环率的计算中,零部件的再利用可以包括在内;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废旧电子电器也不包括在内,除非出口商可以证明出口的废旧电子电器已经按照等同于欧盟标准的要求进行再回收、再利用和再循环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回收工作必须达到回收目标,而不是按照指令规定的2006年12月31日开始。这一日期的设定是非常可行的,因为该条例草案是基于在此之前在荷兰实施的白色和棕色电器管理法令制定的。
(4)家用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处理费
生产商将独立承担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的家用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投放市场”是指产品首次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或者免费提供。
生产商负责从市政回收点以及零售商处取走废旧电子电器,同时开始对取走的废旧电子电器承担责任。制造商可以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处理业务委托给一个回收机构,但是法律上仍负全责。
历史废物的处理费根据费用产生时各生产商在市场上的市场份额由各生产商分担。每个生产商必须提供资金保证,确保废旧电子电器的处理费用,即使该生产商处于破产的边缘。资金保障可以是回收保险、一个冻结资金账户或者加入某资金机制。任何此类资金机制必须有足够多的会员参与,并代表其会员组织并承担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处理费用。
(5)对于非家用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处理费用
生产商应该对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的非家用废旧电子电器的负责,而在此之前的非家用废旧电子电器由其最终使用者负责。生产商和最终使用者可以自由通过签订协议或采用其他措施解决处理费用。
(6)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
销售给家庭使用的新电器或设备,其未来的回收处理费用不得单独标出。但是在2011年1月13日之前(对于大家电为2013年1月13日之前),可以告诉购买者历史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处理费用,但前提是该费用不超过实际处理费用。也就是说,对于历史废物的处理费用,可以以可见费用的形式单独标注在价签上。
WEEE法令将要求在产品上粘贴单独的回收标识(即画有十字的带轮垃圾桶),主要是为了区分生产商,并标明该产品是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市场。如果在产品上不能粘贴此标识,应该在包装或者产品使用说明或者产品保修单上粘贴。但是,制造商或者进口商的名字以及该产品投放市场的日期必须终身保留在产品上。
(7)给回收处理机构提供的信息
在产品投放市场一年内,生产商应该向维修者或者维护以及处理机构提供有关该新产品再利用、再循环以及处理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可以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供,也可以通过印刷文档形式提供。信息应该表明产品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应标明哪些地方使用了有毒物质或特殊物质。在WEEE法令生效之日后的13周内,生产商必须向环境部提供5年计划,详细阐明他们将如何履行自己的回收责任和义务。环境部可以对生产商的计划设定一些限制性条件。在该5年计划结束前还必须提交新的5年计划。
(8)回收组织(履约体系)
a.NVMP系统
该系统依据1998年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的回收处理法建立,处理白色电器、棕色电器以及小家电。NVMP(the Dutch Association
for the Disposal of Metal and Electrical Products),由5个独立的行业协会联合组成。该组织是一个伞形机构,除了进行制度建设的总协会(董事会)外,下设5个独立的基金会,分别负责5类产品——白色电器、棕色电器、通风设备、电动工具和金属电动产品。该系统1999年1月开始运行,从2000年1月开始对所有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负责。
该系统运用销售时征收的回收处理费,处理包括历史废物和“孤儿废物”(即其生产商已经不存在的废物)在内的所有废物。生产商每两个月根据产品种类和销售数量向NVMP基金会缴纳处理费用。NVMP将回收处理费的管理委托给一个独立的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每个月向董事会提供月度报告,并对会员单位进行审计,确保会员履行相关责任。市政的回收点仅仅负责废旧电子电器的搜集和分类,之后的处理费用都由NVMP负担。NVMP与1个专业运输公司签约,负责将搜集分类的WEEE从市政回收中心运送到处理厂。
单台电器的处理费(包括增值税),从1欧元(例如,咖啡器和真空吸尘器等)到17欧元(如冰箱、冰柜等)不等。许多小家电如微波炉、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等不收处理费,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并减少成本。电子和电器产品的零售商有义务在销售新的替代产品的时候免费回收旧产品。零售商如果拥有自己的销售中心(如邮件定购公司和连锁零售)可以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搜集到他们的销售中心或者直接送至市政回收点;他们可以要求NVMP系统的签约运输公司搜集废旧电子电器从销售中心运送到处理点。零售商如果没有自己的销售中心,可以将搜集到的设备运送给市政回收点或者在他们送新产品的时候要求运输公司直接运走。零售商可以使用这一系统处理孤儿废物和非孤儿废物。
白色电器和棕色电器专修点只能通过该系统处理非孤儿废物。但是鼓励他们将无法修复的废旧电子电器送到地方政府回收点或者送还给零售商。地方政府回收点必须免费接收这些产品,因为处理费在销售时已经征收。
消费者可以直接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送至回收中心、送交给零售商或者使用NVMP回收服务,NVMP的签约运输公司将在24~48小时内上门服务。
荷兰全国有600多家市政回收点和69个区域中转中心接受回收中心搜集的废旧电子电器并进行分类。2001年,市政回收点和区域中心搜集了全国约87%的废旧电子电器,这些区域性中心也接受零售商送交的废旧电子电器。另外的3%~4%
是连锁零售商搜集的,其余的10% 由小的零售商搜集。区域中心将回收到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根据品牌进行分类,并将孤儿废物单独分开,NVMP支付给区域中心1.8~3.4欧元/台的处理费用。签约的废物管理公司将分类后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运送到拆分和处理厂。如果处理厂要签约NVMP系统,则必须能证明自身能够达到目标回收率(制冷设备为75%,大的白色家电为73%,电视为69%,其他为53%)。目前有4个专业回收处理厂签约NVMP,分别处理不同种类的废旧电子电器,如Coolrec专门处理冰箱和电视机等。
2001年,NVMP系统共回收处理350万台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总重量6 .6万吨,平均每人处理4.13公斤/年,单纯从数据上讲,已经达到了WEEE指令规定的回收再生目标。但就怎样达到WEEE指令的要求,NVMP认为还有几个方面需要完善:(1)增加回收处理的产品品种;(2)建立资金保证体系;(3)怎样在2011年(大家电为2013年)逐渐取消可见费用。NVMP到目前为止对所有愿意加入的企业是免费的,也正在考虑采取会费的形式。
b. ICT环境系统(ICT milieu scheme)
该系统依据1998年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的回收处理法建立,主要负责IT产品、办公用品和通讯产品的回收。该系统是由160家制造商和进口商共同出资建立的。
ICT环境系统的废物搜集主要通过540家市政回收点进行。对于普通消费者,他们可以在购买新产品时将废旧电子电器交给零售商,也可以交给市政回收中心。对于商业单位用户,可以在购买新产品时交给供应商(批发商或者零售商),也可以交给其他机构。如果不购买新产品,可以直接交给相应的制造商和进口商。供应商、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免费接受消费者送交的废旧电子电器。
ICT目前与一个专业运输公司签约负责全国的废旧电子电器的运输服务。与专业的回收处理厂签约处理回收的废旧电子电器,如计算机再生服务公司(CRS)等。
在处理费用管理方面,起初ICT除了向会员征收固定的费用,再根据处理的废旧电子电器的数量或重量征收的费用,这样征收的费用体现了实际的处理费用。从2003年开始,ICT根据爱立信、惠普、飞利浦等公司的建议开始采用根据各个生产商的市场份额分摊回收费用的方式。进行这样改革的主要是因为大量的孤儿废物以及逃避承担责任的企业产生的废旧电子电器无法处理,这类废旧电子电器占到了总废旧电子电器的44%。
由于不采用可见费用,因此生产商只能自己消化回收处理费,或者转嫁给自己的供应商,而不是直接转嫁给消费者。
每个生产商/进口商必须依据法律报告相关信息,并据此计算各个生产商的市场份额。参加ICT系统的生产商、进口商每月支付一次回收费用,费用根据不同产品不同,如打印机(约重5公斤)回收处理费用为2.75欧元,PC机(约重30公斤)处理费用为15欧元/台。
c. Stichting Lightrec
荷兰Stichting Lightrec是由包括飞利浦、SLI Benelux等公司在内的企业于2003年12月成立的一个为了履行WEEE指令的回收义务而设立的一个专门处理家用废旧灯泡和照明器具(至少有一个灯泡的器具)的机构,但是NVMP将承担实际的回收和处理事务。
(9) 怎样达到WEEE指令的要求
目前荷兰的两大回收组织都没有将WEEE指令中规定的医疗设备、监控设备、灯具、自动分配机包括在回收范围之内。不过很有可能这些产品在未来WEEE指令生效以后由NVMP回收。
ICT关心的是一些边缘公司如小的电子产品礼品公司或进口商怎样履行责任,以前荷兰的法律对于回收目标仅仅是指导性的,而非强制性。虽说NVMP和ICT都达到了回收目标,还需要加强发展回收处理技术,保证产品的回收再生比率达到指令规定的要求。
目前NVMP和ICT都没有登记经过整修进入旧货市场再使用的废旧电子电器数量,而零售商一般也不愿意提供这些数据。另外,NVMP和ICT还需要建立财务保证系统。
ICT系统2001年共回收处理9500吨废旧电子电器产品,人均0.59公斤/每年。
(10)现有措施
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的回收处理法在1998年出台,有关白电的回收措施于1999年1月正式实施,视听产品、小家电、工具和加热器于2000年1月正式实施。回收处理法涉及的产品范围包括制冷设备、制热设备、热水设备、洗衣和干衣设备、加热食品的设备、声音设备、影像接收设备、计算机、印刷设备、通讯设备、电子和电动冲注设备、电子和电动厨房设备、电子或电动工具以及其他电子或电器。对于家用和非家用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没有区分。
地方政府必须单独回收家用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并提供场所,这样可以堆放回收来的家用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地方政府提供的场所只能用来堆放生产商或进口商仍然存在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使地方政府成为那些没有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负最终责任)。
新产品的供应商必须免费接受废弃的产品(2005年1月1日之前),无论废弃的产品是否与新产品属于同一品牌或者同样的尺寸。如果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已经不存在,供应商应该负责处理。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平行进口商)应该对供应商以及地方政府回收或搜集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处理负责,他们还必须在组织上以及费用上负责进一步处理(自己独立处理或者委托给第三方单位)。
因此,消费者可以在购买新产品时将废旧电子电器交给供应商;如果不购买新产品,可以交给地方政府设立的回收点。如果维修公司发现产品无法修复,该维修公司可以将该产品交给地方政府,或者返给制造商或进口商;零售商在销售新产品时有义务免费回收旧的产品(以旧换新),零售商可以选择将回收的废旧电子电器作为二手产品卖给零售商或者回收公司(含有CFCs的产品不得进行再次销售),也可以交给制造商或进口商,或者(如果为家用WEEE)将其运送到地方政府设立的回收点;地方政府有责任接受家用白色或棕色废旧电子电器(大部分为大家电),但是该法令同时要求他们单独回收小家电(白色和棕色家电),并接受零售商送交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
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免费从供应商处搜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维修商、地方政府设立的回收站,并负责其最终处理。2005年之前,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回收他们销售的任何品牌的替代产品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但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仅对其自己的品牌负责。但是对于市政回收点、维修商转交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回收责任仅限于自身品牌。
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平行进口商)必须在法令生效以后负责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处理。可以在销售新产品时,征收一定的费用,作为新品销售价格的一部分。
对于历史废物以及“孤儿废物”的处理已经通过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在2004年年底之前接受他们销售的任何品牌产品得到了解决。从2005年开始,他们只回收自己品牌的产品。“孤儿废物”仅仅是临时性的,因为该法令要求任何在荷兰市场销售白色和棕色电器的人,如果破产或者退出荷兰市场,必须提供其销售产品的处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处理费将由制造商和进口商支付给NVMP系统的费用统一支付。
目前,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平行进口商)必须将自己如何履行自己的回收责任的情况报告给环境部。在报告中,必须写明:如何从供应商、维修商和市政回收点搜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搜集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比率—也就是产品再使用、零部件再使用、材料再循环以及能源回收的目标值;剩余产品和部件的处理方式(由何人处理);系统处理废旧电池的方式(对废旧电池处理法案没有要求的产品);如果制造商和进口商从荷兰市场退出,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未来废旧产品能正常搜集并进行进一步处理;回收系统的资金运作方式以及对该系统的监督。
报告应该得到环境部的批准,报告中陈述的相关方式方法有效期最多为5年;环境部也可以有条件地批准。每年7月1日之前,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向环境部报告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他们也可以联合提交报告,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代表他们履行义务。
法令禁止填埋或焚烧单独回收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或者废旧电子电器的主要部件。处理这些废物的剩余物可以焚烧但是不能填埋。同时法令从1999年1月开始禁止CFCs制冷设备的销售,这一禁令适用于荷兰本土的销售也包括出口业务。
来源:《电器》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