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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及RoHS指令在欧盟各国的实施---葡萄牙

已颁布法规及法规内容


  早在2002年1月30日就在葡萄牙生效的第20/2002号法令为葡萄牙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处理引入了生产商责任制。但目前,葡萄牙尚未建立一个系统的废旧电子电器管理体系。一个由WEEE和RoHS指令转换成国家法规的已经于2004年9月16日正式出台,并已于2004年12月10日在官方公告中公示生效,其中主要内容如下。

(1)废旧电子电器的搜集

  零售商必须在销售新产品时,每销售一台新产品必须回收一台旧产品(以一换一)。在零售商送货上门时,应提供免费服务将用户原有的旧电子电器产品送交回收点。

(2)家用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费用

  生产商负责建立并逐步完善一个废旧电子电器搜集体系。该体系将把市政废旧电子电器回收点,零售商在“以一换一”基础上建立的回收点、生产商独自或者集体建立的回收点有效地整合在一起。理论上讲,这些回收点应该免费向消费者开放,但当消费者要求上门回收时,市政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生产商单独或者集体负责废旧电子电器的分类回收废用,并负责将搜集到的废旧电子电器运送给废物处理商,确保回收目标和再利用目标的实现。历史废物的处理费用是根据生产商的市场份额分担回收处理费用。

(3)非家用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费用

  生产商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组织搜集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的非家用废旧电子电器并支付费用。在2005年8月13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如果使用者购买相同或类似功能的替代产品,则由替代产品的生产商负责回收;否则,由最终用户负责回收处理。

  如果最终用户购买相同或类似用途的替代产品,替代产品生产商应该通过一个集体或者单独机制,支付运输、存储、处理、回收等历史废物的费用。如果历史废物的最终用户没有购买相应的替代产品,则其最终用户负责支付所有费用。供应商和用户也可以协商解决新废物和历史废物的回收处理费用。

(4)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和要求

  葡萄牙法令不允许在新产品销售的价签上单独标注回收费用,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标注生产商。单独或集体回收系统必须告知用户,回收时使用的回收渠道和回收厂、回收体系的作用、废旧电子电器中有害物质对于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以及划叉带轮的垃圾桶的含义等。

(5)提供给回收厂的信息

  生产商必须在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投放市场的一年内向回收厂提供相关信息。

(6)注册中心

  生产商注册将由各生产商协会以及集体回收体系共同组建的一个组织(注册中心)进行。在整个注册体系运行之前,该组织必须得到葡萄牙废物协会(WASTE INSTITUTE)的许可。废物协会同时还将负责市场监督以及批准建立独立的或者集体的回收机制,所有生产商必须进行注册,并在销售发票以及运输文件中标注注册号。

  除了负责组织并管理强制性生产商注册系统,注册中心还将负责对废旧电子电器产品进行分类,确认生产商提交的废物数量,同时向政府机构进行汇报并管理废物保证金。

(7)履约体系建立的相关政策

  2005年8月13日起,只有已经注册、并通过独立或者集体体系建立回收体系的生产商生产的电子电器产品才可以进入葡萄牙市场。

  独立回收体系如果想得到批准,则必须提供财务保证。生产商可以通过某一集体回收体系处理其部分种类的产品,而其他产品通过建立独立的回收体系进行处理。生产商委托集体回收体系进行回收,必须与该集体回收体系签订至少5年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具体写明产品的特性,预期每年通过该回收体系回收处理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数量,该体系采取的措施保证达到法令规定的要求,以及所需费用等。

(8)集体回收体系具备的功能

a. 建立一个包括得到许可的接待中心、运输公司和回收处理厂在内的网络。在选择运输和回收处理厂等合作者时,必须优先选用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b. 如果必要,与家用(非家用不用签订合同)废旧电子电器搜集体系的合作者(如运输公司等)签订合同;
c. 确定每批废旧电子电器的运输目的地点,并计算核实各会员生产商的回收目标是否能实现;
d. 为了确定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与生产商以及其他参与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及再利用的组织签合同;
e. 监督整个体系的运行,尤其是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流向和废旧电子电器处理后产生的材料的流向,并对签约服务供应商进行监督;
f. 促进废旧电子电器的破碎、分类以及回收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开发;
g. 提高公众意识,给公众普及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流程等相关知识。


  集体回收系统应该由生产商根据其投放葡萄牙市场的数量来承担费用。应承担费用的多少需要根据投放后市场的电子电器的种类、特性和数量来确定,而且必须体现本法令的主要原则,尤其是要尽量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可回收材料的使用、产品可拆卸性能、再利用以及可回收性能等。费用标准可以根据每年的9月30日提交给废物协会的提案进行调整,并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9)提交建立集体回收体系申请时必须提供的信息 a. 怎样和地方政府合作,以及怎样对政府搜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进行补偿;b. 怎样实现其与其他搜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组织或者公司协调配合;c. 怎样对使用者提供信息并进行公众宣传;d. 与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相关的循环经济的信息。

(10)WEEE后续管理委员会

  法令规定建立一个委员会,作为政府管理机构与私营行业之间执行法令过程中的一个纽带。该委员会将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环境保护协会联合会以及回收体系联合组成。

(11)回收体系

  目前电器行业正在建立一个回收体系,称作Amb3E。该系统将可能模仿Ecophihas系统(一个电池回收处理系统)的运行机制,将通过在销售过程中征收环境税运行。

  每个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是征收环境税,并转给经销商,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转嫁给消费者。因此消费者将最终支付处理费。制造商或进口商将这部分税费交给运行该系统的组织,用于组织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支付市政系统的服务费、运输公司、中转中心以及最终的处理。

 

现有措施

  2002年1月30日生效的第20/2002号法令规定,“生产者”(品牌所有人以及进口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在2003年之前达到人均搜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至少2kg的目标,并且再利用和再循环比例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洗衣机、干衣机、洗碗机、冷藏箱、冷冻箱和冷藏冷冻箱、炊具、灶具、电烤盘、热水器和空调器产品,单件再利用和再循环比率达到产品重量的75%。

(2)个人电脑(包括CPU、显示器、键盘和鼠标)、打印机、影印复印机、传真机、电话(固定电话和手机)和电视,单件再利用和再循环比率达到重量的65%。

(3)含汞的照明器具,每件产品的再利用和再循环比率达到重量的50%。


  这些目标可能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或者根据欧盟法律规定进行修订。各个责任方分担不同的职责。其中市政方面负责搜集城市垃圾;生产商负责将废旧电子电器从市政回收点转移到指定的回收处理厂,并支付回收处理费用(生产商负责不包括在城市垃圾中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搜集);地方市政、经销商和生产者有义务免费从消费者或者最终用户搜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此外,根据现有法令生产商负责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存储和分拆处理。 现有法令中对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存储和处理规定和WEEE指令规定基本一致。为了确保满足法令的要求,生产商可以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委托给一个回收组织。该回收组织必须是非营利性组织,应该包括生产商、零售商以及其他与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再生相关的实体。 生产商应该与回收组织签订协议,协议的有效期至少为5年,必须包括委托回收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种类、每年大约处理的数量、监督措施、费用支付形式等。生产商可以独立履行回收责任,但是要得到INR(一个废物研究所)的特别许可。

  地方政府等必须建立回收点,免费接受普通消费者以及零售商送交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包括选择性接受或提供临时性的产品分类存储点等。零售商在销售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时,必须免费接受消费者送交的类似用途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如果为送货上门的销售,则必须保证免费将消费者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送至市政回收点。

来源:《电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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