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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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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号 (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项目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1996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1996年11月14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欧洲议会还以上述决定中,要求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6)1975年7月15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的第75/442/EEC号指令④规定,为可以通过单一指令的形式为特殊情况或第75/442/EEC号指令补充的关于管理特殊废弃物类的情况制定特殊规定。
(7)共同体内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量正迅速增长。在废弃物管理阶段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是个重大隐患,并且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循环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8)提高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目标不可能通过成员国单独行动实现。特别是成员国对生产者责任原则的不同适用可能导致经营者经济负担的重大差别。成员国产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不同政策会影响再循环政策的效果。因此,应在共同体一级制定基本标准。
(9)本指令条款适用于产品和生产者,不考虑销售技术,包括远程和电子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远程和电子销售渠道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的义务,应尽可能实际地采用同一标准,并采用同一方式实施,以避免其他渠道承担本指令关于远程或电子销售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规定的义务。
(10)本指令适用于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本指令不违背共同体有关保护接触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体与废弃物管理相关的特殊法规,特别是理事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特定危险物的电池和蓄电器①的指令。
(11)指令91/157/EEC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再利用、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材料的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内达到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鼓励消费者返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为了促进成员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特殊处理。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如果可获得的最佳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可获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可按照第96/61/EC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如果再利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与回收。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于高收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因此生产者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为使生产者责任制产生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生产者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历史废弃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联合资金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这些信息意味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加以正确标识。
(22)生产者提供的组件和材料识别信息对于方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特别其处理、回收和再循环很重要。 (23)成员国应当保证核实使本指令正确实施的检查和监测设施,特别应注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定了成员国环境监测最低标准的2001年的4月4日第2001/331/EC号建议①。
(24)监控本指令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下信息:投放共同体市场上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重量,如不可能,可以数量代替,以及根据本指令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率、再使用率(包括尽可能的整机再使用)、回收/再循环率和出口量。
(25)如果符合特殊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可与经济界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选择实施本指令的某些条款。 (26)本指令某些条款的关于适应科技进步的规定、附件ⅠA所设类别下的产品清单、部件和材料的可选处理方式、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储存和处理技术要求及电子电气设备标识符号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执行。
(27)执行本指令所需措施应按照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关于执行授予欧盟委员会权力程序的第1999/468/EC号决议②采用。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目标 第2条 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 ⅠA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范围外其它类设备的部件。附件ⅠB包含了附件ⅠA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第3条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j)"销售商"是指在商业的基础上将电子电气设备提供给使用方的任何人。 第4条 产品设计 成员国应鼓励考虑并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部件和材料的分解与回收,特别是再利用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这方面,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生产者不会通过特殊的设计特征或者生产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设计特征或者生产工艺工程序具有最大的优点,例如,考虑了环境保护和/或者安全要求。
第5条 分类收集 1.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能性最小化,并实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高水平的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应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前: 3.对于来自私有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不违背第9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负责回收这些废弃物。
4.成员国应确保根据在上述1、2和3款收集的所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送至按第6条规定授权的处理设施,除非这些设备作为整体被再利用。成员国将确保预想的再利用不会导致规避本指令,尤其是第6条和第7条。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和运输应以充分实现能被再使用和再循环的部件或整机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方式进行。
5.在不违背条款1的情况下,成员国应确保最晚至2006年12月31日,每个私人家庭年收集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量至少达到人均4公斤。 第6条 处 理 1.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使用最佳的可用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的系统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生产者可独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为确保符合第75/442/EEC号指令第4条,处理至少包括将除去所有液体和一个符合本指令附件Ⅱ的可选处理办法。
2.根据第75/442/EEC号指令第9条和第10条,成员国应确保承担处理垃圾的企业或公司获得主管机构的许可。 3.成员国应确保任何从事处理业务的企业或公司在贮存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时要遵守附件Ⅲ规定的技术要求。 4.成员国应确保第2款提及的许可或注册包括符合第1条和第3条要求和实现第7条规定的回收目标所必须的所有条件。 5.处理工作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或者共同体以外进行,条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要符合关于监督和控制在欧共体内运输、运进和运出废弃物理事会1993年2月1日第(EEC)259/93号规则①。
6.成员国将鼓励执行处理工作的企业或公司,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年3月19日关于允许组织自愿加入共同体生态管理和审查计划(EMAS)的第(EC)NO761/2001号规则②,引入经认证的环境管理系统。
第7条 回 收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规单独或联合建立符合第5条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系统。成员国将优先支持整机的再使用。在第4款提及的日期之前,第2款规定目标的计算将不考虑这些器具。
2.对于根据第6条被送至处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产者符合下列目标: (a)附件IA中1类和10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3.为计算这些目标,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代表其的第三方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和/或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时,记录它们的总量。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欧盟委员会提案为基础,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回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包括适当可整体再利用的器具和附件IA下8类所含产品再利用的新目标。完成上述工作时,应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益处,例如材料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使资源效能提高。在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环、产品与材料方面的技术进步以及成员国和工作业获得的经验也将被充分考虑。
5.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再循环和处理技术的发展。 第8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资金 1.成员国将确保到2005年8月13日前生产者至少负责投放于根据第5条2款建立的回收设施的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资金。
2.对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将负责第1款提及的、与其自己产品产生的废弃物相关的处理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加入联合机制的方式履行此义务。
3.在条款1提及的日期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的管理费用资金责任将由相关费用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成比例地提供资金的一个或多个体系提供,例如根据它们某产品所占市场的份额比例。
4.成员国将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提供电子或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也符合本指令为在设备购买者所居住的成员国内提供设备而规定的要求。 第9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用户以外的使用者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资金 第10条 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为在私人家庭使用的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2.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消费者参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并鼓励他们推动再利用、处理和回收过程。 3.为尽可能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而处置,也为了便于分类收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标有附件IV所示的标志符号。在特殊情况下,必要时因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可将标志印在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单上。
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或者分销者提供与上述1到3段提及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在使用说明书中或在销售点。 第11条 处理设施信息 1.为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和恰当的环保处理,包括维护、升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每一类新的电子电气设备投入市场后一年之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信息。只要为符合本指令规定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所需要的,这些信息将识别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的物质和配制件的部位。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CD-ROM,在线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
2.成员国将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能通过器具上的标志清楚地辨认。而且,为使被器具投放市场的日期能明确识别,器具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为此,欧盟委员会将促进欧洲标准的制订工作。
第12条 信息和报告 1、成员国将每年就成员国内投放市场的、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再利用的、再循环的和回收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数量和种类以及出口的收集废物的重量或如果不可能,则为废物数量草拟一份生产商和收集信息登记簿,包括已证实的估计。
2.在不违反第1款要求的情况下,成员国每隔三年将本指令的执行情况报告给欧盟委员会。报告应按照欧盟委员会根据1991年12月23日第91/692/EEC号规范和合理某些与环境相关的指令的执行报告的理事会指令①第6条规定的程序起草的问卷或提纲的基础上进行撰写。问卷或提纲将在报告覆盖期开始之前6个月送至成员国。报告应在该报告覆盖的三年期限末的9个月内提交给欧盟委员会。
第13条 适应科技进步 第14条 委员会 1.按第75/442/EEC号指令第18条成立的委员会将协助欧盟委员会。 第15条 惩罚 第16条 检查和监督 第17条 过 渡 1.各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使用符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它们应立即将这些法规通知欧盟委员会。 5.在本指令生效后5年内,欧盟委员会应基于本指令的适用经验,特别是分类收集、处理、回收和资金体系的经验,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一份报告。而且,报告必须基于技术状况的发展、所获经验、环保要求和内部市场的功能。适当时,报告应附有本指令相关条款修改的建议。
第18条 生 效 本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9条 收受方 本指令指向各成员国。 就于布鲁塞尔,2003年1月27日。 附件ⅠB 3. 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4.用户设备 5.照明设备 6.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的和被感染的产品除外) 9.监测和控制器械 10.自动售货机 附件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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