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源> 标准 > 正文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实施日期 1985-03-01
发文单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标准号 GB 4278-84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 628.191:662.414
GB 4278-84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二硝基重氮酚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二硝基重氮酚生产厂。

1 标准的分级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 标准值

2.1 根据纸雷管生产规模,每生产100kg二硝基重氮酚,废水和总硝基化合物的排放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5千万发以上2千至5千万发2千万发以下
可稀释性水体非稀释性水体可稀释性水体非稀释性水体可稀释性水体非稀释性水体
碱性废水废水排放量,m3一级4.004.005.005.005.005.00
二级8.008.009.009.0010.0010.00
总硝基化合物排放量,kg一级0.180.060.140.050.090.03
二级0.600.360.810.240.900.18
酸性废水废水排放量,m3一级8.008.0010.0010.0012.0012.00
二级15.0015.0017.0017.0019.0019.00
总硝基化合物排放量,kg一级0.360.120.270.090.220.07
二级1.130.681.530.461.710.34

2.2当工厂生产废水排入“具有稀释能力(稀释倍数不小于10)的水体”或城镇下水道时,工厂总排放口废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5千万发以上2千至5千万发2千万发以下
一级二级一级二级一级二级
pH值6.0~9.05.5~9.06.0~9.05.5~9.06.0~9.05.5~9.0
总硝基化合物,mg/L3.05.03.010.03.015.0
硫化物,mg/L1.03.01.05.01.08.0

2.3当工厂废水排入“不能发挥或不宜稀释作用的地面水”或农田灌溉用小流量水渠时,工厂总排放口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5千万发以上2千至5千万发2千万发以下
一级二级一级二级一级二级
pH值6.0~9.06.0~9.06.0~9.06.0~9.06.0~9.06.0~9.0
总硝基化合物,mg/L1.03.01.03.01.03.0
硫化物,mg/L1.02.01.04.01.06.0

  注:1)“不能发挥稀释作用的地面水”,指小河沟、季节性河流或出现表面断流的河流。
  2)“不宜稀释作用的地面水”,系指由于某些原因需要保护的地面水,如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游览胜地等。

3 其他规定

3.1生产每公斤二硝基重氮酚所需主要材料消耗量,应不大于表4的规定。

表4
原材料名称年产量(以万发纸雷管计)每公斤产品原材料消耗量/kg
苦味酸>5000
2000~5000
<2000
1.80
1.90
2.00
碳酸钠>5000
2000~5000
<2000
0.50
0.60
0.62
硫化钠>5000
2000~5000
<2000
1.70
1.72
1.94
盐酸>5000
2000~5000
<2000
1.80
2.00
2.24
亚硝酸钠>5000
2000~5000
<2000
0.50
0.55
0.60

3.2二硝基重氮酚制造过程中,重氮化反应应采用焦性没食子酸为添加剂盐酸单一加料法。
3.3二硝基重氮酚生产废水应清污分流,经处理达到标准要求方可排放。
3.4二硝基重氮酚产品漂洗所产生的细小晶体,应回用于二次重氮或作其他用。酸性废水贮水池里的废水或沉渣的销毁,尽可能采用碱液,不宜用硫化钠作销毁剂。
3.5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4.1 废水排放量应每月测定一次,排放浓度应每周测定一次。
4.2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二硝基重氮酚工业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兵器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庆华电器制造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穆传奇、穆秀鸾。
  本标准委托兵器工业部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

标准搜索

颁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