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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来看PPP合同的不完全性及改善

时间: 2016-10-21 15:36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纪鑫华

4、尽可能完善契约及事后监督

虽然笔者一直强调合同不完全性的必然,但对于PPP项目而言,在准备过程中,充分运用现有所掌握的信息,借助专业第三方的力量,尽可能明确全生命周期中的各种风险和或然情况,并针对性地进行风险分配,对于PPP项目成功还是具有根本性的重要作用。这样既能充分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的权利义务,约束双方通力配合做好PPP项目;也能避免事后再谈判或是司法干预等过程中,所导致的项目效率损失、甚至影响项目公共服务的提供。

尤其在于一些特定的行业风险方面,可以充分借鉴国内外的行业案例,尽量予以充分考虑;但对于一些宏观的社会经济风险、或是短期内不可预见的技术进步等,则需依赖事后进行调整。签订尽可能完备的PPP合同有利于缩小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风险范围,从而可以促进更多值得信任的长期合作关系。

根据契约理论,完全契约规定了执行过程中各种或然状态下缔约方的权利义务,核心在于事后监督。对于PPP项目而言,如果前期准备过程中能比较全面地考量各项或然因素,并针对性做好计划,则项目执行过程中,重点就是如何监督政府和社会资本充分履约,理论上而言这样也是最有效率的项目实施方式。前期准备的越充分、签约条款越完善,就越能基于合同、依靠市场来解决问题。

作者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编辑: 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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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鑫华

现就职于上海市财政局涉外经济处,负责上海市PPP项目推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和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参与了财政部和上海市相关项目管理规章的制定,参与了财政部、上海市PPP相关课题。就PPP政策、风险管理、项目融资和项目落地等主题,在《经济日报》、《中国财经报》、《中国财政》、《彭湃新闻》等发表数篇PPP评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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