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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水工业法》看我国水务和PPP管理的巨大差距

时间: 2016-02-22 18:53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王强

四、对我国水务立法工作的借鉴

综上所述,除了《水工业法》具备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固有特征以外,《水工业法》可以给中国各地供排水立法工作带来的借鉴包括:

(一) 明确各方的责任、职责和履责规范

我国各地供排水条例对政府、企业和其他相关利益各方的业责任和职责便捷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利益相关的机构和部门也没有明文确定,更加缺少可以直接对照操作的履责规范和路径。我国各地供排水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可以参考《水工业法》,逐步明确各级政府、相关公共机构、供排水企业和相关企业,各类用户的责任、职责和履责规范。

(二)对维持供排水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规定

《水工业法》对维持供排水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确定了基本原则,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细化。这些重大问题和原则是保障行业可持续经营(尤其是经济和财务方面的可持续)、用户利益的保护、(供排水企业)权力与责任相称、公共资源和设施的保护(尤其是破坏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坏公共设施的惩罚)、信息公开与管理、其他各方利益的兼顾,等等都值得我国各地供排水立法工作的借鉴。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供排水法律或条例均没有将保持行业可持续经营放在重要位置,造成影响和妨碍行业持续经营发展的政策、指令经常会被发布和实施,行业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对于用户利益保护,我国现行供排水法律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来切实保护用户的重大的长远的利益, 而英国设置用户服务保护委员会的做法值得借鉴。

在权责相称方面,我国现行供排水法律很少规定供排水企业在履责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权力,供排水法律在实施业务时会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如对欠费、故意不付费的追缴、对计量仪表的检查,对不经同意擅自移动和破环公共设施的处罚等都没有实质性的权利。按照《水工业法》的规定,经过授权的供排水承担者具有公共法定机构的特征,被赋予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这对维护行业可持续经营和社会公平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值得我国供排水立法部门借鉴。

在公共资源和设施的保护方面,我国现行供排水法律虽有涉及但规定也很粗浅,也难以操作,执行力度也不够。按照《水工业法》的规定,如果水质污染后供水企业向用户提供了“不适合人类饮用的水”,供水企业即定为犯罪。供水企业作为承担者是水务染的重要责任主体。在公共设施保护方面,《水工业法》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地下管网,也包括用户水表不得篡改,否则也可定罪。总之,虽然是私有化或市场化,但是供排水承担的利益不仅仅是企业的利益,也是广大用户的公共利益,这是《水工业法》体现的立法思想,值得我们借鉴。

信息公开与管理是我国供排水立法的一个新课题。信息不对称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普遍存在,直接造成用户对水价调整等重要政策的不信任,影响行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我国已经开始实施成本公开,在此基础上还要实施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和管理,这在新一轮的供排水立法上要加以界定。

(三) 各重大事项和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规则

按照我国的立法传统,供排水的重大事项和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规则会在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里加以明确。《水工业法》给于我们的启示是这些行业内的操作流程和规则不仅要进一步细化、并且还要公开,让各种利益相关者均能查验,作为决策判断的依据。另外,各利益相关部门制定的涉水的法律、流程和规则不能与供排水法律产生冲突,供排水法律或条例应该是一部上位法,各利益部门、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执行。这也是《水工业法》传递的全社会共同治理的规则。

五、对当前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特许经营的立法思考

当前,国家发改委正在主持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立法工作。在公共服务领域推行特许经营,其目的是引入民间资本,并借助市场机制的效率优势,改造公共服务体系;但同时也带来政府和公众对服务质量的担忧,提出加强服务监管的新课题。英国水务民营化的改革对我国特许经营立法也可提供重要的借鉴。借鉴如下:

1、英国的水务私有化改革是以私有化为名,而行PPP之实。私有化的路径是将供排水资产的证券化,引入民间资本成为水务证券的所有人,而不是水务设施与服务的私有化。在私有化改革完成以后,水务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股东不参与经营,职业经理按照法律和行业的规范经营管理。

2、水务公司的经营权是严格受限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水务服务,日常经营行为受到非常严格的规范。这也是《水工业法》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水务私有化改革以后,水务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受限制的同时也受到特别保护。与一般法人财产不同,水务公司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其资产与设施,同时法律对水务公共设施提供的额外的特别保护。既限制又保护的目的一是控制民间资本进入水务公共服务领域的非市场/非经营风险,二是保证公共服务的价值取向不会偏离。

所以,综上所述,借鉴英国水务私有化改革和英国《水工业法》立法思想,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立法也要建议做到1、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并要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并加以保护;2、开放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社会民间资本的引入,但是严格控制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服务的进入门槛,通过立法做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强化对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的监管,使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服务的更加专业与规范。

文章词汇注释:

[1] 兰州是在2007年通过竞争方式高溢价引入法国威立雅水务,成立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并随后在2010年大幅调高水价。

[2] 《水工业法》里最多的就是“duty”(责任)一词。

[3] 按照英美法系的责任角色拟人化的立法传统,各部门负责人代表部门承担责任。

[4] 英国国务大臣制定水质标准的责任在《水法》中明确

编辑: 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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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E20特约评论员 目前供职于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在英国伦敦大学学院巴特列特研究生院建筑经济与管理专业(主修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和PPP/PFI)学习并获理学硕士学位。2005年加入上海城投以后,牵头开展了《基础设施投资新趋势-上海PPP模式研究》并于2010年获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奖,此研究被上海市法制办誉为“上海市特许经营立法的理论基础”。2006-2007年参与了《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并向上海市政府立法相关部门系统性地提出建议并大部分得到采纳与吸收。作为上海城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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