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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法制办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建议稿)》的意见征集

时间:2006-02-28 09:14

来源: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集《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建议稿)》意见的公告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市政府法制办将《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建议稿)》在网站上全文刊登,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请将建议和意见于2006年3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形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信函地址: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邮编:241000 电话:0553-3119554 电子信箱:wuhu@chinalaw.gov.cn
      
      
      
    市法制办
        
      
      
    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建议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按照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四厅局皖价费[2003]2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对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清扫收集(不包括单位院内)、中转运输、卫生填埋或焚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环卫服务已经延伸覆盖的城市周遍地区)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部队、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市编委核批,由市市容管理局组织成立芜湖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暂定编10人。机构为正科级常设机构,归属市市容管理局领导,具体负责全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以垃圾产生量计收。为了方便操作,针对不同的对象,可以以单位人数、居民用水度数等为单位收取。
        
    具体标准由市市容管理局会同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物价听政。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计量单位及代征部门:
        
    (一)单位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计收,收取对象为单位;城市居民(含暂住户)按使用自来水度数计收,收取对象为居民户;其他原则上按垃圾产生量计收。
        
    (二)财政拨款单位,由市、区财政局负责代收;营业税单位,由地税局负责代收;非营业税单位,由国税局负责代收;城市居民(含暂住户)由自来水公司代收;其他由垃圾处理费征收处收取。
        
    (三)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处理费,按产生量计收,征收对象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由渣土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第七条 社会福利单位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特困户、低保户凭相关证明,经垃圾处理费征收处审核批准,免缴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对一年一次性交纳的,可优惠按10个月记收。垃圾处理费的变化,实行一年一核,由垃圾处理费征收处负责核准。
        
    第九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一)收费单位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书,做到凭证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减免收费。
        
    (二)收费要使用财政部门核准的专用票据,收费款及时纳入预算外专户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分离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设立垃圾处理费专门帐户,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垃圾处理费专款必须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的建设、正常运行和弥补环境卫生正常经费的不足。
        
    (三)市财政、审计、物价、市容管理等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关于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垃圾处理费征收处要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管理程序,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环境卫生部门提供有偿服务,应与委托单位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作业项目、收费标准、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维护环境卫生服务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擅自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等行为,市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市属三县已建成或已立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原《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收费条款同时废止。

编辑:王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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