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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发 到2020年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

时间:2017-02-28 09:41

来源:湖南人民政府

  (二)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到2020年,完成12至15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土壤修复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按国家发布的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进行试点应用。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三)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发挥"互联网+"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与农产品污染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污染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省级财政环保和农业技术服务于安全监管资金投入,用于组织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培训、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市州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建立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较多的县市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省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可降解农膜推广、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在常德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常德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经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审查通过后,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推进和扩大长株潭试点工作。在长株潭地区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向省内其他市州拓展,进一步优化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技术模式,探索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第三方治理工作推进机制与运行管理模式。(省农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粮食局等参与)

  (二)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上市。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省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45"、"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发挥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和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环境事务。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0号),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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