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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全文)

时间:2017-03-10 14:01

来源:工信部

3月10日工信部印发了《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计划指出,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化解过剩产能、阶梯电价等重大政策部署,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能效水平提升,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等工作,实施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对2016年专项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建议书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建材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一是全面核查2016年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以及相关电耗核算办法等要求,对实施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GB24500-200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492号)、《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对锅炉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核查锅炉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低效锅炉。二是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实低效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核查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

以下为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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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工信部节函〔2017〕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推动工业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认真总结2016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3月2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69)

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依法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持续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围绕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化解过剩产能、阶梯电价等重大政策部署,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能效水平提升,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等工作,实施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

(一)2016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6年专项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建议书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钢铁企业能耗专项监察。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2017年钢铁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一是全面核查2016年钢铁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对实施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三)建材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一是全面核查2016年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以及相关电耗核算办法等要求,对实施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四)电机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等国家标准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四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对电动机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一是全面核查电机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电机。二是对重点企业电机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督促企业淘汰低效电机(重点核查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

(五)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GB24500-200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492号)、《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对锅炉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核查锅炉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低效锅炉。二是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实低效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核查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

(六)其他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各地区在确保完成以上任务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区特点,有选择地对电解铝、合成氨、焦炭、电石、铁合金、建筑陶瓷等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重点核查2016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

二、依法监督管理,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依据《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和要求,继续加强日常节能监察工作,并及时公布监察结果,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一)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察。各地应依法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等情况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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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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