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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十三五”节能方案 万元GDP能耗要下降14%(附文件全文)

时间:2017-05-17 09:56

来源:人民日报、内蒙古人民政府网

(一)加大节能低碳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力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低碳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组织研发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废弃物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在节能评审、补助项目申报等具体工作中落实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建立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机制,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节能低碳技术进步。(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

(二)推进节能低碳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节能降碳。在国家级节能减排、低碳、循环经济等示范试点地区,以及示范作用大、辐射效应强的园区和城市,加强节能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三)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积极开展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趋势研究及对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影响评估和政策环境研究。充分利用自治区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机遇,做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区域低碳发展的融合研究。加强生产消费全过程碳排放计量、核算体系及控排政策研究。开展低碳发展模式对内蒙古资源环境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统计局等相关部门)

十、完善政策体制机制

(一)健全地方性节能降碳法规标准。制定出台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修订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能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到2020年全区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出台后,适时制定我区实施办法。(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法制办,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二)完善价格收费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清理各级政府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降碳。研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

(三)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降碳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碳重点工程、清洁能源应用、能力建设和宣传推广。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推广节能环保低碳服务政府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低碳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支持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四)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力争纳入国家绿色金融试点地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降碳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积极推广运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积极发挥环保基金的引领作用,支持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投入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程建设。支持以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鼓励重点用能和控排企业、地方平台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

十一、强化保障措施

(一)合理分解节能降碳指标。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

“双控”及碳排放强度控制,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区能耗总量控制、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分解到各盟市、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盟市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十三五”及年度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重点用能(碳排放)单位四级用能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二)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考核,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每年逐级组织开展对盟市、旗县(区)政府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组织开展节能降碳专项检查和执法监察,督促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组织部,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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