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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下发《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9-11 14:36

来源:环保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土壤函[2017]1252号

关于征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提高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的可操作性,我部决定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进行修改。现将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8月2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聂志强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部内征求办公厅、规财司、政法司、科技司、环评司、监测司、水司、大气司、生态司、督察办、环监局、应急中心意见)

附件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修 改 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提高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可操作性,我部决定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3.15条修改为:

3.15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对于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二、第9.3条修改为:

9.3 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采样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按照GB/T 16157、HJ/T 397或HJ/T 75的规定进行。烟气中二噁英类监测的采样按HJ 77.2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9.4条修改为:

9.4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附件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近期,环境保护部接连收到地方环保部门来函,反映《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中对测定均值的定义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二噁英类监测采样时间长、存在作业安全隐患等问题。环境保护部即将组织开展全国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在此之前,急需将GB 18485-2014中涉及二噁英类监测的问题进行明确。为此,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标准修改单编制单位,按照《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参照欧盟《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C)和我国的相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起草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问题

GB 18485-2014发布实施以来,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环境监测单位反映的关于二噁英类监测的主要问题如下:

1.GB 18485-2014中“测定均值”的定义与《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75/EC)的含义不一致;

2.标准文本9.4中规定二噁英取样应按《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的有关规定连续测定三次,这与3.15条款中的间隔采样存在矛盾;

3.如果按照间隔6小时的规定进行采样,要求监测人员在高空连续作业18个小时以上,且近一半时段为夜间作业,违反了相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要求,危险性非常大;

4.对于一些非连续运转的设备,如采用热解焚烧工艺、汽化裂解工艺、回转窑焚烧工艺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等生活垃圾处理设备,遵照该规定无法取到适合的样品。

三、修订条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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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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