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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垄断!国资委发文为央企“设限”,民营份额或上升?

时间:2017-10-30 13:12

来源:国资委、PPP融资小白、基建通

当初推出PPP模式,其本意之一是吸引民间资本,可目前的现状却是PPP已成为央企的饕餮大餐。纵观整个PPP市场,毫不夸张的说,有些项目的招标条件和规则,就是为央企、国企量身定做的。“例如,有的PPP项目只有4亿-5亿元,却要求社会资本要有100亿元净资产。”试问有几家民企能达到?

最近一份国资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 PPP 业务财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圈内流传,该通知明确提到央企要审慎开展PPP业务,明确自身 PPP 业务财务承受能力的上限,对PPP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通知称,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转变为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中央企业主动适应改革要求,积极参与 PPP项目,有关业务快速增长。但 PPP 项目投资金额大、回报期长、部分项目操作不规范、大量资产负债表外运行等,加大了企业财务风险。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PPP 业务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并下发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四条:明确财务承受能力边界、严格财务风险源头管控、优化项目资金安排、规范 PPP 业务会计核算等,而每一条又分为具体规定。

当初推出PPP模式,其本意之一是在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中吸引民间资本,可是放眼望去,目前的现状却是PPP已成银行的海洋、央企的饕餮大餐。纵观整个PPP市场,毫不夸张的说有些项目的招标条件和规则,就是为央企、国企量身定做的。“例如,有的PPP项目只有4亿-5亿元,却要求社会资本要有100亿元净资产。”试问有几家民企能达到?再者,中小民企资金实力弱,银行方面根本不愿意为民营企业借贷,谈之色变,所以即便是有机会拿到PPP项目也无力参与融资,导致民企的“求生之路”愈发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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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央企已是PPP项目的绝对玩家。根据有关数据,截止9月,今年新成交的项目已经达到3.17万亿元,而八大建筑央企上半年中标PPP项目总投资额就已超1.5万亿。目前央企的负债率普遍高企,央企参与PPP项目的资金大部分自于金融机构,存在一定风险。今年金融工作会议以来,防控风险成为金融工作的主基调,因此文件出台也显得顺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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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份文件尚未见正式发布,仅为圈内流传。同时,就算正式发布,也仅是征求意见稿。但应该看到,如果该份文件正式实施,将对中央企业参与PPP甚至对整个PPP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第一、不利于央企参与PPP市场。由于国资委明确要求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预计对中央企业参与PPP项目将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明数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PPP项目成交总金额达到55674.97亿元,其中央企及央企下属公司成交总金额达到29150.2亿元,占全国项目成交总金额的比例为52.36%,是PPP市场最主要的社会资本。如果总量管控,那么央企参与PPP项目的总量必然会下降。由于实操中很多PPP项目是由央企参与策划并推动地方政府发起,因此央企参与总量下降可能也会对整个市场的PPP项目数量和项目推出进度产生影响。

第二、不利于融资。由于央企的市场份额最大,因此金融机构的主要融资对象就是央企。但该份文件进一步提出,应该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不得以“名股实债”方式引入股权资金,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

第三、有利于地方国企和民企。从市场参与主体的结构角度来说,该份文件对央企参与PPP提出限制,那么必然有利于地方国企和民企提高市场份额。

第四、有利于产业投资机构。目前市场上陆续出现了一些PPP的产业投资金融机构,他们联合央企,由央企提供施工和运营,他们提供资本金,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该模式符合国资委要求的”同股同权”引入股权资金的要求。

当然,产业投资机构目前能够参与的项目估计较为有限,同时国资委的这份文件尚未出台也未正式实施,因此,对央企来说,政策方向比较明显,现阶段能够尽快推动落地的项目必须得抓紧,“有花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

文件原文(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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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财务承受能力边界

各中央企业应当紧密围绕集团发展主业和战略规划,审慎研判开展 PPP 业务,拟开展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综合分析本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和资产负债状况等,明确自身 PPP 业务财务承受能力上限,对 PPP 业务实行总量管控。

一是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中央企业,累计对 PPP 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资金与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净资产的 40%;其他中央企业不得超过 20%,并应符合国资委核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限制;资产负债率超过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警戒线的企业,不得开展推高集团资产负债率的项目。

二是应当做好集团内部风险隔离,指导拟开展 PPP 业务的子企业明确各自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 90%、近 2 年连续亏损或资金实力薄弱的子企业原则上不得单独投资 PPP 业务。

三是非金融子企业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已开展 PPP 业务的企业,应自本通知印发 3 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明确本企业 PPP 投资规模上限。

二、严格财务风险源头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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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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