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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全文)

时间:2017-12-25 13:38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

(五)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遵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对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已受污染的土壤,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分级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

(六)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鼓励开展土壤修复与治理、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探索生活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新技术、新模式。根据土壤修复与治理试点情况,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

三、保障措施

(一)责任落实

各市(区)、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规划(或管理办法),明确工作内容,落实责任分工,并将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纳入到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土、农业、林业、住建、水利、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定期考核

各市、县(区)健全管理机制,设立专职工作机构对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地进行管理,建立、完善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与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根据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管理现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将各乡镇对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管理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环保目标考核重要依据,对于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定期监测

建立市、县二级土壤环境监测队伍,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过程,并及时调整、推进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管理与保护工作安排。县(区)每年将上年度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于1月10日前报送市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后于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备案。

(四)信息公开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关心重视水源地周边土壤安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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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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