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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陕西省延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12-26 14:27

来源:延安市政府

(八)严守生态红线,加大保护力度。按照延安市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以“两个优先”为原则,即优先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市上将会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九)防控企业污染。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主,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明确其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优先区域土壤管理数据库。加大优先区域保护力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得到优先保护。开展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加密调查,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石油开采、石油加工、煤化工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工信委参与)

(十)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相关县区要结合本辖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控指标要求。(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十一)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点污染行业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上下达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二)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林地重度污染区域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中省即将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石油开采、石油加工、煤化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在所在地环保、住建、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卫计局参与)

(十四)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五)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六)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七)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王瑶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八)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地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石油、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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