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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吕梁市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时间:2018-03-30 11:19

来源:吕梁市环保局

中国固废网获悉,近日山西吕梁市环保局发布了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根据《山西省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我局制定了《吕梁市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吕梁市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促进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动态更新数据库;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为抓手,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为手段,坚决遏制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提高守法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重要性,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责任。

(三)强化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主组织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全面考核。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具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市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

(四)突出重点考核对象。主要包括:全部经营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总和超过100(含)吨以上的企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多、环境危害性高的炼焦和化工企业等。2018年各县(市、区)应将机动车维修行业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范围。

三、考核方式

督查考核工作采取县(市、区)自查和市局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县(市、区)自查。县(市、区)环保局的固体废物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考核并自评打分。考核要提升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二)市局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市局将在3月至12月随时、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各县(市、区)的产生单位和全部经营单位,并对各县(市、区)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督查考核。

四、考核标准

(一)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考核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按照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执行。

(二)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的考核

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督查,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执行(见附件3)。

五、工作任务

(一)动态更新名单

充分利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等手段,组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及经营单位对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名录按附件1格式于4月10前报送市环保局。

(二)组织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应于5月31日前组织对本单位环保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执法人员以及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对本年度新申报与上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单位重点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于6月10日前将培训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三)制定考核方案

各县(市、区)环保局结合上年度督查考核工作和辖区内危险废物产废和经营单位名录,制定本年度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重点抽查的行业和企业名单,开展现场考核。各县(市、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方案于2018年4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

县级考核

1.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作为固定对象每年进行考核,考核比例为100%。

2.重点产废单位:考核比例不低于50%。未纳入上年抽查考核范围的产生单位、上年度抽查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生单位。对近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的产生单位应当重点进行抽查。

3.非重点产废单位:考核数量按照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的5倍确定。县(市、区)非重点产生单位数量不足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5倍的,应全部纳入年度考核。

市级抽查考核

1.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部考核。

2.重点产废单位:考核比例不低于30%,抽查单位数不少于30家。

3.非重点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10家。

(四)严格督察考核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督促企业开展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自查和进行督查考核,并对督查考核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考核严格执行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考核时填写《被考核单位检查基础情况记录表》(格式见附件4)。自查、督查考核和复查工作于7月31日前完成,考核结果及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按附件5格式,附考核结果汇总表)于8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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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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