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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时间:2019-05-27 17:20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1. 基本要求:收集网点应选择至少已稳定经营3年以上、自行持有或在试点期间能稳定运营的场地。其废铅蓄电池贮存场地应为独立房间、与其他物品分开管理,且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具有硬化地面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废铅酸蓄电池应贮存在木质托盘上,且应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贮存废铅蓄电池数量不超过3吨,应至少10天进行一次清理,并转运至集中贮存点。其他铅蓄电池销售、维修网点不得擅自接收非居民投交的废铅蓄电池,并应将居民投交的废铅蓄电池每日交由收集网点统一收集,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2. 运营管理要求:收集网点应当落实责任人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试点单位收集网点应向上一级集中贮存点转移废铅蓄电池,不得转移至其他单位。

(二)集中贮存点

试点单位应设立集中贮存点,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在集中贮存点集中后,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

1. 基本要求:试点单位设立的集中贮存点,均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程序,且贮存设施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并应至少具备一个月以上收集量的贮存能力;贮存设施应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具有废酸液应急收集处理措施;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归类整齐堆放,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集中贮存点应至少90天进行一次废铅蓄电池集中清理,并转运至利用或处置企业。

2. 管理要求:应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集中贮存点应当制定管理计划,且应接收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废铅蓄电池。

(三)转移及运输要求

收集网点向集中贮存点转移、集中贮存点跨省转移以及机动车4S店等企事业单位向集中贮存点转移均需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第II类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者其中的含铅酸液泄漏。

试点单位在确保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以下三种废铅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试点工作方案的制订及总体推进,加强试点工作的动态管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危废经营许可证发放要求严格对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管,指导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收集网点的环境监管,加强信息化系统的衔接和全过程管理,督促试点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并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试点方案要求加强对收集网点的环境监管。

试点单位对合作经销商、代理商、收集单位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及转运行为负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加大对非法收集、倒卖、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将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指导其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

试点单位应向社会公开试点工作方案,承诺不接收非法的废铅蓄电池和“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的回收政策,公开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和收集作业人员联系方式,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将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地区全部试点单位及其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废铅蓄电池环境健康危害教育,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的相关政策。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附件▼

1. 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要求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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