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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19-11-01 09:38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设置收集容器,用颜色区分收集容器:有害垃圾为红色、可回收物为蓝色、厨余垃圾为绿色、其他垃圾为灰色。收集容器外观印制或张贴生活垃圾分类国家标识,并标明各类生活垃圾的清运主体、清运责任和监督管理等信息。

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理的单位还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工作可由属地环卫作业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市场作业主体负责。

(二)其他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处理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有害垃圾;随时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可回收物;每日定时采用桶换桶模式收集、运输厨余垃圾;每日清收、运输其他垃圾。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应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责任人不重新分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报告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三)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接收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要求收集、运输单位分拣;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四)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需要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用设备、车辆和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运输至规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混收混装混运或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对收集、运输车辆涂装分类标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同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四)及时复位收集容器,清扫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设有害垃圾集中暂存场所,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设置有害垃圾分类标识、标牌,将有害垃圾定期运输到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回收服务方式、价格等信息。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积分兑换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规范设置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业分拣中心、回收集散地,不得违法搭建、污染环境,不得挤占公共空间、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城市容貌,不得妨碍周边居民生活。

收集、运输可回收物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向商务部门报送回收信息。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备、设施,并保证运行正常。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四)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城市管理部门书面报批。

(六)保证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环境整洁。

(七)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八)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二条

其他垃圾焚烧处理产生的热能,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利用,鼓励对炉渣等进行综合利用。

卫生填埋处理产生的沼气,通过发电利用,剩余物填埋一定时间后可通过筛肥等方式利用。

水泥窑协同处理的,通过制作水泥、发电、供热等利用。

第三十三条

研究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方法和技术模式。建设厨余垃圾处理厂时,要具备易腐垃圾综合处理能力,并充分利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副产品。在农林业生产和园林绿化等领域优先利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农村地区应当就地就近对厨余垃圾进行生物处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单位给与扶持。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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