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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0-03-11 10:06

来源:中国固废网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联合审查时,应当一并申报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设计方案。

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

第十二条(计划制定)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设施的用地与建设。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配套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处置设施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置设施,处置分类垃圾。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大件垃圾、厨余垃圾就地处理,可回收物回收与集散分拣,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垃圾分类宣教基地等设施。

第十六条(设施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规定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减量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八条(清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九条(包装物减量)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进行回收。

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快递、外卖减量)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实施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邮政、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外卖等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一条(绿色办公)公共机构和有关企业应当实施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条(绿色消费)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商务、文化旅游等行业部门做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监督落实。

第二十三条(其它减量措施)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置;鼓励社区、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

园林绿化、林业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建设处置设施,对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城管、商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鼓励政策,减少进入其他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的可回收物。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模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

第二十四条(配套文件)市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八至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五条(规范方案编制)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技术规范,编制分类操作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组织辖区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制定适合本行政区的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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