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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2020年度实施计划》

时间:2020-04-02 17:04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推进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升级和技术改造,确保耕地不受污染。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参与)

9.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结合农产品协同采样监测结果,制定重金属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结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各市(州)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农用地安全利用任务(以新调整的目标任务为准,下同)。(农业农村厅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参与)

10.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因地制宜并以市场为导向,认真组织开展种植结构调整。

耕地污染严重的县(市、区)要制定特定农产品(粮食)禁止生产区划定及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方案,落实有关措施。推进龙门山断裂带石亭江流域、川南土壤酸化区、川西南矿产富集区和盆周矿产富集区等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参与)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水利厅参与)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耕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要制定修复方案并实施。(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水利厅参与)

将需退耕的重度污染耕地信息报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主管部门,按照我省退耕还林还草统一部署和年度任务规范开展退耕。需退耕的重度污染耕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规定报批,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程序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上报审批。(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牵头,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各市(州)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农用地严格管控任务。(农业农村厅牵头,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参与)

11.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省林草局牵头,农业农村厅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2.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监测和调查评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等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参与)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要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13.落实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成效评估等活动相关资料和技术报告按规定程序评审后,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对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自然资源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14.推动多图合一管理。建立污染地块数据及信息平台,共享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土地利用现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三线一单”的“一张图”管理。(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

2020年底前,实现已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一张图”管理。(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水利厅参与)

15.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审批,以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要加强对土壤环境质量的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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