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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全面推进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通知

时间:2020-06-24 15:41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区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城投集团,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固废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落实《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和市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推进本市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医疗废物管理全程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推进全市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跟踪管理医疗废物的全生命周期,确保医疗废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有助于全面提升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能力,对于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和保障市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增强推进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集中精力,精心安排,围绕总体目标,确保今年该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加强领导,抓实推进各项任务进度

  为保证项目的推进,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办医主体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落实相应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明确责任人员。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加大支持力度,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系统基本要求》(见附件1)依法依规、科学合理配备医疗废物信息智能化采集设备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做到数据直采、流程完整、功能实用、闭环管理;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目标清晰,运作有序,信息公开,资料完整;要协调好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和落实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协同配合,推动信息全程可追溯

  医疗卫生机构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移给集中处置单位时,集中处置单位应通过信息化手段从“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平台”中获取医疗废物类型、重量、交接人等信息,自动生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交接时双方确认。集中处置单位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医疗废物时,应及时将相应医疗废物周转箱号、交接时间、车辆、人员等数据上传至“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平台”。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满足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基本要求的基础下,将医疗废物的可追溯管理延伸到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环节,实施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

  四、加强转移过程管理,落实电子联单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备案,及时在系统中申报上一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总结和本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计划。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19〕206号)等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确保生成的转移联单信息在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废物模块中及时更新,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数据复核和电子联单签收。有关要求参见《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废物模块基本要求》(见附件2)。

  五、加强培训学习,有序推进各项任务

  各级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局要分别加强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培训。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分别加强对相关医护人员、感染防控人员、后勤总务等管理人员、一线工人等使用者,以及集中处置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一线工作人员等使用者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系统使用的培训,开展宣传动员,确保信息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健康委和办医主体要组织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指导,帮助协调解决执行中的困难;要组织开展自查、总结,采取评估与奖惩相结合的方式,对不能按目标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的进行通报。各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抓时间节点、抓建设重点、抓质量要点,确保全面推进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各项任务。

  附件:

  1.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系统基本要求

  2.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废物模块基本要求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系统基本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系统和设备,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系统基本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系统由医疗废物信息智能化采集设备和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组成。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可直接使用“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平台”,也可根据医疗卫生机构自身要求,自建信息管理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自建信息管理系统应按照“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系统业务信息基本要求”将数据实时上传到“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平台”。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数量、运送频次、人员情况、场地环境和路线安排等实际需求情况,配备一套或多套医疗废物信息智能化采集设备。

  (三)医疗废物信息智能化采集设备应包括医疗废物内部运送工具、称重设备、数据采集设备、现场打印设备、可做电子签名的人员/地点唯一标识、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等,上述设备应具备实时采集、自动存储、即时显示、自动处理、自动传输等功能,可以是互相独立的单用途设备,也可以是2个或者多个集成整合在一起的多用途设备(具体设备设施清单,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配置)。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以及本市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要求在各科室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将产生的所有医疗废物信息纳入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每袋/盒医疗废物应有唯一溯源编码,用于医疗废物的统计和追溯。

  二、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系统业务信息基本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机构名称、所属辖区、机构地址、机构级别、核定床位数。

  2.科室信息:科室名称。

  3.人员信息:姓名、所属科室。包括收运人员和科室相关工作人员

  (二)医疗废物基本信息

  1.医疗废物产生信息: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唯一溯源编码、种类、数量、重量(精确到0.1千克)、医疗机构名称、产生科室等。

  2.医疗废物内部交接信息:主要包括医疗废物交接时间、交接双方姓名等。

  3.医疗废物入库信息:主要包括每件医疗废物唯一溯源编码、交接双方姓名、设备编号、对应周转箱唯一RFID编码、交接时间等。

  4.医疗废物出库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ID、每件医疗废物唯一溯源编码、周转箱唯一RFID编码,交接双方姓名、交接时间等。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基本信息

  1.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地址、处置资质。

  2.周转箱信息:每个周转箱唯一RFID编码。

  3.人员信息:医疗废物收运人员姓名。

  (四)医疗废物预警信息

  出现医疗废物重量、库存量、状态、人员操作、运送时间等明显异常情况时发出预警信息。

  (五)医疗废物统计信息

  可多检索条件合并查询并导出医疗废物相关数据,并对数据进行相应的统计分析。

  三、拓展功能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的容器,并与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衔接起来,跟踪管理医疗废物的全生命周期。

  四、医疗废物数据管理基本要求

  (一)数据存储、利用、安全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数据共享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建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系统应提供统一上传接口,对信息数据进行核查、核对,将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基本信息实时接入“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平台”。

  2.“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平台”应提供与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废物模块的统一对接接口,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附件2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废物模块基本要求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在“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备案、进行年度申报和更新并确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注册备案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在“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29.59.16:10080/login.jsp)中完成注册,并根据单位类型完善有关基本信息,并与集中处置单位客户信息进行匹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完善信息后,需在系统中提交至属地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年度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按要求在系统中申报上一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和本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计划。

  (一)基本信息

  包括病床数、病床占有率、门诊人数、医疗废物消毒灭菌设施数量等基本信息;

  (二)医疗废物委外利用处置情况

  医疗废物类别、产生量、利用处置量、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

  (三)医疗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

  医疗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单位,需申报以下信息:医疗废物类别、常见组分或危废名称、利用处置量等信息。

  三、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在接收医疗废物过程中,由“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平台”生成《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交接时双方核对确认。集中处置单位应将电子联单信息直接推送至“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相应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电子转移联单模块中。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在“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电子转移联单复核(逾期默认已确认),集中处置单位根据复核信息进行签收。

  医疗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单位,需定期填报或对接系统后自动导入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包括医疗废物类别、利用处置量、利用处置方式等。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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