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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通知 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

时间:2020-07-14 09:38

来源:山东生态环境执法

  今年初,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首次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8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文件印发后,各市积极响应,济南、烟台、临沂等市陆续出台了轻微违法“不罚”“轻罚”政策。但各地在落实相关政策过程中,存在适用程序、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项政策应发挥的效果。

  7月9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规范生态环境部门“不罚”“轻罚”事项实施,在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通知》主要亮点有以下几个:

  首次规范了“不罚”的适用程序

  以是否进入立案环节为界限,区分了两种不予处罚的适用程序。对在立案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适用“《承诺书》+《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程序,即生态环境部门在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同时,应当要求当事人签署书面整改承诺书,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对在立案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适用“一般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即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通过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决定不予处罚的过程,不再履行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填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等程序。《通知》首次提供了《承诺书》《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书表格样式,供各市参照使用。

  首次健全了“不罚”的配套措施

  为避免企业因轻微违法被免予处罚后仍然被信用记分的问题,《通知》首次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经研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按程序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决定的,不按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信用记分。同时,为避免个别地方执法人员拒不执行清单或者滥用清单,导致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通知》规定各市要加强对“不罚”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通知》明确各市已按程序制定公布的本地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可按规定继续实施,给已经制定出台“不罚”“轻罚”政策的市平稳实施相关政策“吃了一颗定心丸”。

  首次明确了“轻罚”的认定标准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作为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据了解,此项规定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为解决地方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通知》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行政处罚”两项工作进行了有效衔接,规定企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和赔偿的,可以认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文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在案件集体审议时可以作为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此项规定,旨在推动企业主动修复环境损害、消除环境影响,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首次明确了新旧裁量基准的衔接适用

  7月1日,《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正式施行。对近期基层人员反映突出的新旧裁量基准衔接过渡期间的案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在2020年7月1日之后)如何进行处罚金额裁量的问题,《通知》也首次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精神,原则上适用旧裁量基准,但新裁量基准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可以适用新裁量基准。

  原标题:《政策解读|《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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