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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正式施行:企业需要注意哪些红线问题?

时间:2020-09-03 11:44

来源:西尔环境

作者:西尔云

  2.收集、贮存危废的要求

  对于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根据新《固废法》第81条的要求,一要按照危废特性分类,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废。二要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来贮存危废,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国家环保标准即2001年12月28日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第三,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要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六)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如果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七)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危废有关物品转作他用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84条规定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如果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九)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公布的《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2018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医疗废物产生量为81.7万吨,处置量为81.6万吨,绝大部分城市的医疗废物都得到了及时妥善的处置。医疗废物产生量排在前三位的省是广东、浙江、江苏。详细情况请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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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18年全国各省(区、市)医疗废物产生量

  在200个大、中城市当中,医疗废物产生量最大的是上海市,产生量为5.5万吨;其次是北京、杭州、广州和重庆,产生量分别为4.0万吨、3.0万吨、2.7万吨和2.4万吨。前10位城市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为26.8万吨,占全部总量的32.9%。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所以新《固废法》第90条明确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同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如果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的拘留。

  5.重点危废集中处置设施的要求

  对于重点危废集中处置设施,新《固废法》第76条要求,一是省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二是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三是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新《固废法》第88条还规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6. 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的要求新《固废法》第71条

  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要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如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没有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08条第1款进行处罚,即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2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此外,新《固废法》还在第72条要求,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如果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08条第2款进行处罚,即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10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5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5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是新《固废法》中3个最高处以500万罚款的其中一个,可见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7. 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新《固废法》第99条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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