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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推动城市垃圾各就各位

时间:2020-10-26 10:04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推动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创造优良的城市人居环境。

《方案》明确,到2023年,西宁市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建成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海东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西宁市和海东市市辖县、六州政府驻地县城(市)、其他县级市基本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和标准体系。到2025年,西宁市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海东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西宁市和海东市市辖县、六州政府驻地县城(市)、其他县级市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明显提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0〕7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共建共治共享,健全以法治为保障、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全民动员、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和处理体系,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创造优良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2020年,西宁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完成国家试点任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海东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1个街道(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西宁市和海东市市辖县、六州政府驻地县城(市)、其他县级市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3年,西宁市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建成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海东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西宁市和海东市市辖县、六州政府驻地县城(市)、其他县级市基本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和标准体系。

2025年,西宁市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海东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西宁市和海东市市辖县、六州政府驻地县城(市)、其他县级市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明显提高。

(三)分类标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全程分类体系。

1.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市州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明确分类投放督导员队伍配置标准、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设施的设置原则、配置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任务进行合理布局和科学规划。建立项目清单,统筹谋划资金筹措方案,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分区域、分年度确定建设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2.建设投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按照“四分法”原则,结合居民住宅区、公共机构、商服企业和公共场所的区域性质、人口数量、垃圾产量等实际,合理配置标志清晰的收集设施。通过购置、改造等方式,更新设施,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投放收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3.建成转运回收体系。要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转运距离,合理布局分拣中心或中转站,解决有害垃圾暂存、可回收物分拣整理打包、厨余垃圾压榨脱水以及大件垃圾的破解处理等问题,并做好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工作。要配置满足分类清运需求、密闭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高效运行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设施。收集设备、中转设施以及运输车辆的颜色标志由市州政府制定标准统一规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4.完善分类运输系统。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分类运输方式和建设相适应的运输网络。有害垃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储存,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转运、处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可回收物可先转运到生活垃圾分拣中心进行细化分类后运往省内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专业化处理。鼓励将厨余垃圾通过微生物降解等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尚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压榨脱水,转运至焚烧发电厂集中处理。其它垃圾应当根据不同的运输和处理方式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收集转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5.完善终端处理设施。要统筹规划建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建设集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卫生填埋、有害垃圾处置功能于一体,满足覆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型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园区或循环产业基地,积极引进处理技术领先、治理模式先进的高新企业入驻产业基地,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6.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按照党政机关模范带头,事业单位示范引领的原则,在公共机构、车站、广场、公园、城市干道、体育场馆、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区域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要督促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终端处置单位对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去向等所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可循源、可追溯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制度。对于生活垃圾分类不彻底、达不到强制分类要求的公共机构及公共区域管理单位要及时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7.引导自觉分类处置。要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要根据社区常住人口具体情况,配齐配足督导员并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工作经费,确保督促指导工作全覆盖。鼓励居住小区因地制宜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鼓励居民对厨余垃圾进行预处理。(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8.推动源头减量分类。落实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推广使用可回收、可重复利用材料,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实体销售企业、快递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应承担产品包装回收和处置义务。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不再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单位应主动提示消费者适度消费。鼓励专业化处理企业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鼓励深度应用大数据、互联网APP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分类激励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三)培育分类习惯。

9.做好校园教育。强化国民教育,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生态环保意识,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通过学校教育影响家庭生活习惯,带动社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促进一代人文明习惯的养成。(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文明办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10.开展志愿活动。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带头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让绿色、低碳、公益成为更多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培育志愿者队伍,引导青少年志愿者深入基层社区,与群众面对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志愿活动的专业性,使广大青少年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省民政厅、团省委、省文明办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11.积极动员家庭参与。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省妇联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12.深入推进“共同缔造”。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广泛动员辖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督导员队伍等力量,广泛开展“美好生活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城区、市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三、建立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统筹指导,市州、县(市、区、行委)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县区党委、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健全市州、县、街道、社区四级推动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州党委政府负责,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

(二)健全制度标准。加快完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配套政策、分类标准、技术导则和规范标准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加强分类监督管理。市州政府要研究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制度规范,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站点建设,健全垃圾处理差别化收费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按量收费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程。(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项目资金支持。要充分发挥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协调作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相关领域既有专项等各类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充分发挥中央、省级和各地基建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建设。市州政府要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四)创新体制机制。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五)营造良好舆论。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深入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重要指示精神,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两微一端”等媒体,持续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青海日报社、省文明办、青海广播电视台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考核督导。要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制度和激励奖惩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定期组织督导评估,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生活垃圾分类推进不力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予以约谈、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考核办、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本方案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阶段目标任务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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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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