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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2-07 09:56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四川发布《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办固体函〔2019〕9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73号),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防控环境风险,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短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和倾倒,确保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将全省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与报废拆解单位,实验室、家庭源危险废物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等纳入收集贮存管理体系,到2023年底,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建立,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率达到70%以上。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

全省各市(州)同步推进,重点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辖区内尚未设立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含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区域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单位

鼓励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或者引入专业单位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作为园区基础配套设施;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具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或者参与建设集中收集点。综合考虑各市(州)监管能力、危险废物产生量、来源、工业园区数量布局以及区域特征等情况,全省设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单位总数为58个(详见附表)。

(三)收集范围

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

1.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

2.废铅蓄电池;

3.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

4.具有感染性(医疗机构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除外)、损伤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

5.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

6.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7.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四)收集规模及贮存期限

试点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实际贮存条件等,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每个试点单位年收集总规模不大于10000吨,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50%,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1年。医疗机构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先在医疗机构或产生地点经脱水、消毒杀菌处理后再进行集中收集,且贮存期限不超过3个月。严禁主要成分不明、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

(五)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试点要求

(一)试点单位条件

详见《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

(二)市(州)申报及审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1日前,确定试点单位书面报送生态环境厅,并通过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试点单位申请及审核

申请试点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并完成集中贮存设施建设后,于2021年8月1日前,通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向生态环境厅提交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申请。生态环境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及核查,并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省厅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许可证。试点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辖区内试点单位名单,合理布局收集设施建设地点;督促指导试点单位加快推进收集贮存设施建设,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各市(州)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生态环境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试点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修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252号)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管,把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不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向生态环境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生态环境厅将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分析总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部署相关工作。试点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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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许可证

审查指南(试行)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73号),进一步健全全省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问题,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等内容,适用于全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单位申办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

(四)《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2019年 第22号)

(五)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696号)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73号)

(八)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18〕11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继续试行《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川环办函〔2020〕266号)

三、申请条件

(一)有3名以上技术人员(环境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固废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应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中区,依法履行环保、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贮存设施、包装容器以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及救援措施。收集贮存有机废气、汞蒸气等易挥发的危险废物,应配备相应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收集化学性和药物性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废水处理污泥的单位应配套消毒设施。

(五)与全省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配备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保存不低于6个月。收集的危险废物有明确的利用处置去向。

(六)建立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执行)。

四、申请材料

(一)《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参照《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二)相关证明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经历、在岗职责说明。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评价满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证明材料;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自有土地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用土地需提供租赁协议和土地所属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3.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委托运输须提供委托运输合同。

4.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及贮存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应急救援设施等证明材料,关于易燃性、不相容危险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等。危险废物贮存库房数量、面积、贮存能力、分类分区贮存危险废物情况及库房分区平面布置图;项目防渗设计、施工和监理报告等。

5. 视频监控配备情况说明及相应照片;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及受托利用处置单位资质复印件。

6. 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经营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

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骑缝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集中收集点)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生态环境厅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现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三)生态环境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承办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技术评估、专家组现场审查、企业整改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查时间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核发《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许可证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028—86936253、028—86912860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cn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sthjt.sc.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028—8058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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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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