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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2021年污泥安全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1-05-08 09:04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2021年污泥安全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方案》明确,到2025年,实现全市污泥无害处置率稳定达到95%以上,污泥处理能力从目前的1150吨/日达到3350吨/日以上(按万分之八产泥率计)。

  西安市将新建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厂耦合掺烧处置项目(800吨/日)、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污泥处置厂项目(一期600吨/日)、长安污泥处置厂项目(不低于150吨/日)、阎良污泥处置厂项目(一期50吨/日,二期50吨/日)、临潼污泥处置厂项目(不低于90吨/日)、周至污泥处置厂项目(不低于30吨/日)。上述项目建成后,到2021年底,我市污泥处置能力将增加1770吨/日,加上现有污泥处置能力1180吨/日,我市污泥处置能力将达到2950吨/日,可满足近期2400吨/日污泥处置需求。

  新建高陵污泥焚烧处置厂项目(不低于400吨/日)、鄠邑大唐热电厂污泥掺烧项目(不低于300吨/日)、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污泥处置厂二期项目(500吨/日)、长安污泥处置厂二期项目(300吨/日)。上述项目建成后,到“十四五”中期全市污泥处置能力将达到4050吨/日,可以满足“十四五”末3350吨/日污泥处置需求。

  同时,加快西安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PPP项目试运行进度,2021年4月底前将处置能力提高100吨/日,并稳定在800吨/日以上。

  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方面,《方案》提出,组织垃圾焚烧厂应急接收污泥掺烧,8月底前实现接收200吨/日(含水率60%,折合80%含水率污泥400吨/日)污泥掺烧。加快六污厂内污泥处置设施二期建设进度,一、二期总处置能力达到450吨/日。鼓励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企业参与应急处置,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合理确定污泥处置企业和服务费标准,并签订污泥处置合同(不低于350吨/日)。稳定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厂耦合掺烧现有处置量(300吨/日)。并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脱水设施建设,督促污水运营企业落实临时堆放污泥各项环保措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污泥安全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2021年污泥安全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30日

西安市2021年污泥安全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污泥处置难题,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污泥处置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保污泥安全处置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逐步形成“以政府主导建设、确保处置能力稳定可控,社会企业充分参与、部门监管与市场调节共同发力”的污泥处置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目标。

  根据污泥处置设施运行周期,将污泥处置能力建设分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运行周期不超过3年)、基本处置能力建设(运行周期3年以上),做到远期规划与近期需求相结合。着眼强化监管、立足本市、干净彻底,实现我市所产污泥依靠自身力量安全处置,满足“十四五”城市发展规模扩大后的污泥处置需求;到2025年,实现全市污泥无害处置率稳定达到95%以上,污泥处理能力从目前的1150吨/日达到3350吨/日以上(按万分之八产泥率计)。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领,分级负责。主城区市本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区县、开发区所辖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指定本级水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管。

  (二)坚持超前谋划,因地制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规模和建设进度计划要适度超前,结合全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现状和规划,适度预留发展空间。

  (三)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处置,监管并重。以确保污泥处置能力稳定、可控为目标,通过建设专业化、规模化污泥处置项目,引进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充分参与,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加强各级发改、资源规划、财政、水务、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部门的联合监管,保障污泥处置项目顺利建设和运行。

  (四)倡导以干化焚烧为主的工艺路线。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为改变目前污泥处置能力不稳定、不可控,处置标准不高,外运处置运输过程及处置环节监管不可控的现状,提倡新建污泥处置设施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干化焚烧+资源化利用、垃圾发电厂掺烧、火力发电厂掺烧等处置工艺。在确保落实环保措施前提下,也可以引入厌氧消化、好氧发酵、污泥制砖等处置工艺。

  三、任务分工

  (一)基本处置能力建设(运行周期3年以上)

  1.新建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厂耦合掺烧处置项目(800吨/日)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责任单位:西安水务集团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2.新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污泥处置厂项目(一期600吨/日)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责任单位:沣西新城管委会

  配合单位:西咸新区管委会,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高新区管委会,鄠邑区政府

  3.新建长安污泥处置厂项目(不低于150吨/日)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责任单位:长安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

  4.新建阎良污泥处置厂项目(一期50吨/日,二期50吨/日)

  根据《西安市污泥安全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函〔2019〕79号)、《西安市污泥处理处置规划(2016—2020年)修编》,该项目收泥范围包括航空基地管委会所辖污水处理厂日产污泥。

  完成时限:一期2021年12月,二期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阎良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航空基地管委会

  5.新建临潼污泥处置厂项目(不低于90吨/日)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责任单位:临潼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

  6.新建周至污泥处置厂项目(不低于30吨/日)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责任单位:周至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

  上述项目建成后,到2021年底,我市污泥处置能力将增加1770吨/日,加上现有污泥处置能力1180吨/日,我市污泥处置能力将达到2950吨/日,可满足近期2400吨/日污泥处置需求。

  7.新建高陵污泥焚烧处置厂项目(不低于400吨/日)

  由高陵区政府负责项目用地供应、土地手续办理,西安水务集团负责建设,2022年底建成(与新建的高陵第二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

  完成时限:2022年6月

  责任单位:高陵区政府,西安水务集团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

  8.新建鄠邑大唐热电厂污泥掺烧项目(不低于300吨/日)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相关热力企业,西安水务集团负责与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热电厂污泥掺烧项目(替代西安水务集团延后的热电厂掺烧300吨/日任务)。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西安水务集团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鄠邑区政府

  9.新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污泥处置厂二期项目(500吨/日)

  项目建设地点由西咸新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调整,或与西咸北控垃圾焚烧发电厂等企业合作建设协同处置项目。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责任单位:沣西新城管委会

  配合单位:西咸新区管委会,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高新区管委会,鄠邑区政府

  10.新建长安污泥处置厂二期项目(300吨/日)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长安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

  上述项目建成后,到“十四五”中期全市污泥处置能力将达到4050吨/日,可以满足“十四五”末3350吨/日污泥处置需求。

  11.加快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PPP项目试运行进度

  督促中节能(西安)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加快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PPP项目试运行进度,2021年4月底前将处置能力提高100吨/日,并稳定在800吨/日以上。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经开区管委会,西安水务集团

  12.建设2座污泥堆存场(各1万吨)

  完成时限:2021年5月

  责任单位:沣西新城管委会,西安水务集团

  配合单位:西咸新区管委会,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调保障污泥运输),高陵区政府

  (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运行周期不超过3年)

  1.组织垃圾焚烧厂应急接收污泥掺烧。由西安水务集团在所属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泥干化脱水设施,5月底前将污泥含水率降至60%。由市城管局负责协调督促已运行的4座垃圾焚烧厂在现有条件不技改的情况下,于4月底前先接收95吨/日(含水率80%)污泥掺烧,5月底前再接收95吨/日(含水率60%,折合80%含水率污泥为190吨/日)污泥掺烧。在对焚烧设施进行适当技改后,8月底前实现接收200吨/日(含水率60%,折合80%含水率污泥400吨/日)污泥掺烧。

  完成时限:2021年5月190吨/日,2021年8月400吨/日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水务局,西安水务集团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2.加快六污厂内污泥处置设施二期建设进度。由市水务局、西安水务集团负责,督促污泥处置政府购买服务中标企业加快六污厂内污泥处置设施二期建设进度,4月底前将处置能力提高80吨/日,5月底前再提高220吨/日,一、二期总处置能力达到450吨/日。

  完成时限:2021年5月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西安水务集团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沣东新城管委会

  3.鼓励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企业参与应急处置。继续按照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10号、20号)精神,做好主城区污泥应急处置工作。由西安水务集团负责,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选择资质齐全、技术成熟、管理规范能够消纳处置污泥的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合理确定污泥处置企业和服务费标准,并签订污泥处置合同(不低于350吨/日)。

  各区县、开发区污泥应急处置工作参照实施。

  完成时限:2021年5月

  责任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水务集团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4.稳定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厂耦合掺烧现有处置量(300吨/日)。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接协调,确保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厂耦合掺烧现有处置量稳定不下降。

  完成时限:2021年4月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

  5.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脱水设施建设。为减少污泥转运量,配合干化焚烧或协同焚烧处置工艺需要,原则上污水处理厂污泥出厂含水率不得高于60%;由西安水务集团负责在所属污水处理厂厂内建设污泥干化脱水设施,其中:第三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脱水设施处置能力不低于200吨/日,处置后污泥含水率降至60%;第四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脱水设施处置能力不低于220吨/日,处置后污泥含水率降至65%。其他确因土地问题无法建设的,根据处置工艺需要可将污泥拉运至其他干化脱水设施场所进行集中干化;已与污泥处置厂配套的污水处理厂,根据配套处置工艺需要,可对出厂污泥含水率进行调整。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水务集团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

  6.督促污水运营企业落实临时堆放污泥各项环保措施。在以上应急措施没有到位以前,各污水运营企业需要临时堆放的,应当做好防渗、覆盖、除臭等环保措施。

  责任单位:西安水务集团,各污水运营企业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通过上述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可在短期内增加约840—1150吨/日污泥处置能力(含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PPP项目增加的100吨/日能力),主城区污泥处置能力将达到1990—2300吨/日,与新建污泥堆存设施配合,可以基本解决主城区污泥堆厂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泥处置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指示要求,切实加强对污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市污泥处置管理工作采取属地监管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属地污泥处置工作全流程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泥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局负责市本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工作,指导区县、开发区开展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加快新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厂用地手续审批办理,统筹考虑配套污泥干化脱水设施建设,适当放大用地规模;对在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厂用地审批要加快办理、容缺办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强化过程监管。一是建立污泥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通报污水处理企业、污泥处置企业的立项、环评、用地情况和污泥转运、接收、处理处置情况,杜绝监管漏洞。二是完善污泥处置监管办法,由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于2021年5月中旬前修改完善污泥处置监管办法,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消纳、费用结算全程监管,实现全过程信息跟踪追溯,并指导相关区县、开发区完善信息统计、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加大对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的常态化督查,对责任不落实、任务未完成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依法依规处置,严把结算关口。一是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配合,根据“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污水处理企业、污泥处置企业落实污泥处置监管主体责任,并在市本级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费用结算时,对责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污泥(包括处理后的污泥)流向、用量、用途的跟踪、纪录管理台账真实、准确、可追溯,处置结果达到环保要求,杜绝二次环境污染;相关区县、开发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执行。二是由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污泥处置价格测算工作,通过广泛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对污泥处置价格进行重新测算,新的污泥处置价格应覆盖企业成本,并根据不同处理工艺有所区别。同时,可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适时调整污泥应急处置价格。

  (四)加快项目推进,提升处置水平。市级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开发区,要加快在建污泥处置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各类设施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时限建成投运。后续建设项目要加紧筹划、加快推进,确保按时建成投运。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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