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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1-05-19 09:49

来源:发改委

近日,发改委发布了《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本专项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

重点支持各地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 45%、60%、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 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20%、25%、25%控制。其中,县级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40%、50%、5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 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 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减碳,重大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

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控制。

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 具体为支持臭氧未达标城市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 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接地区等重点区域城市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项目;支持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支持电力、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电镀、造纸、印染、食品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设备提升改造示范项目。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规〔2017〕213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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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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