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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产生者付费原则!北京发文加强大件垃圾管理

时间:2021-07-30 10:53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清运费用。居民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分类投放点的,应向管理单位支付清运费,具体费用由市场调节。需提供上门搬运服务的,应支付上门搬运服务费。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收集大件垃圾清运费价格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供市场参考。

(三)自行运送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区城市管理部门明确辖区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会同街道(乡镇)将场所地址、服务时间和电话向社会公布。居民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可不承担清运费。

四、规范分类收运处理

(一)收运服务单位管理

1.收运服务单位基本要求。提供大件垃圾收运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信息公布。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乡镇)结合可回收物体系建设和实际需求,确定辖区内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其预约方式和电话。

(二)排放登记

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大件垃圾管理台账,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大件垃圾排放登记。

收运服务单位应与管理责任人和拆解处理场所建立联单制度,记录大件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确保大件垃圾处理安全、环保、物流可追溯。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拆解处理场所的居民应登记来源、数量等信息。拆解处理场所应记录资源化产品的数量和去向信息。

各区应将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数据链信息接入生活垃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系统,做到“有账可查、源头可溯、去向可控”,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

(三)规范收运作业

1.车辆要求。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宜采用封闭式箱式货车或生活垃圾运输车,按照要求涂装颜色、标识,注明车辆编号及监督电话等。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良好。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按要求安装定位系统等信息化管理装置,其信息应接入政府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全程可溯源。

2.规范作业。收运服务单位在实施收运作业过程中,应做好防尘降噪工作,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外挂散落,实现运输密闭化。提供上门搬运服务的,应做到安全、卫生、妥善搬运。

(四)促进资源利用

1.设置处理场所。各区应结合需求在中转站、分拣中心、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内配置大件垃圾拆分处理设备,保障大件垃圾拆解处理能力。

2.安全规范作业。大件垃圾拆解处理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有效控制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拆解处理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规范要求,配置灭火设施设备,保障消防用水。

3.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拆解后的产物,应采用适宜技术进行资源化处理。具有再生价值的成分纳入再生资源利用渠道,残余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渠道,实现资源化、无害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挥部要将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整体工作安排,加强统筹协调、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大件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督促本行业领域做好大件垃圾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要强化责任落实,组织街道(乡镇)做好大件垃圾投放的源头管理,督促投放、收运和处理单位有序衔接,确保各环节任务落实落地。

(二)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大件垃圾分类投放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区组织街道(乡镇)将大件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范围,培养居民大件垃圾正确投放和付费处理意识。

(三)加强执法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大件垃圾分类的执法检查,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大件垃圾的个人以及违反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责任人、收运和处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六、其他

(一)大件垃圾

大件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物品。其中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是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砖石砌块、石膏磁砖、卫浴台盆、木质板材等,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中作为大件垃圾排放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投放和收运处理。

(三)单位产生的大件垃圾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产生的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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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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