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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获批准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08-18 14:01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酒泉人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九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在实施运输前,持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和运输申报表向建筑垃圾运出地的交通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

第二十条 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运输未取得排放许可的建筑垃圾,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回填场地;

(三)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

(四)保持车辆外部整洁,禁止带泥驶入城市道路;

(五)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及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确保正常使用;

(六)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标识;

(七)自觉接受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消 纳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

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专用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

临时消纳场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以及其它临时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消纳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二)消纳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

(三)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基本农田和水源林地;

(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等保护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二)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配备清洁运输车辆的相关设备设施,防止消纳过程中产生污染;

(三)推平、碾压入场的建筑垃圾;

(四)制定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帐,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五)配置专人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在运营期间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容量即将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业主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保证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和处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或者消纳的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对可利用的废混凝土、废金属、废木材、废沥青、废砖块等建筑垃圾,实行回收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三十一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作为筑路材料。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同等价格、同等质量、满足使用功能及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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