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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

时间:2021-09-02 10:03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

9月1日,北京市印发实施《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1年9月30日起,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统一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调整到300元/吨。本市还将逐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差别化收费机制,并为运输车辆加装计量称重和卫星定位等配套设备。

公布运输单位名录供产废单位选择

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不包括在内。《通知》明确,自2021年9月30日起,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标准统一实行计量收费。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是缴费主体,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是收费主体。

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李如刚介绍,实行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将形成全市厨余垃圾运输单位管理台账,并向社会公布运输单位名录,便于非居民产废单位选择。运输单位要在运输车辆加装计量称重和卫星定位等配套设备,车辆号牌应录入末端处理设施数据库,未入库车辆不得入场收运。运输单位还应协助非居民单位安装垃圾收集容器电子身份标识。收运时,运输单位负责对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分类质量进行检查,判定合格后方可收运。非居民单位则需按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负责将收集容器运送至与运输单位约定的桶车交接点。

实施定额管理差别化收费

为加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9月30日起,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调整到300元/吨。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针对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进行调整的一个重点就是落实计量收费,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统筹考虑餐饮服务单位承受能力,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控制调价水平。与此同时,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定额管理,并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

按照国家逐步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的要求,自2022年9月30日起,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行差别化收费。具体标准为:实际厨余垃圾运输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含50%),按2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的(含100%),按3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定额内按300元/吨计收,超过部分按600元/吨计收。其他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标准、差别化收费实施范围将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公布。

实施定额管理的非居民单位执行差别化收费,实际垃圾运输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部分实行加价,拉大价格级差,体现有奖有罚,充分发挥价格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

“此次收费管理政策调整,将有利于引导非居民单位改变行为习惯,比如更好地进行垃圾分类、加装控水控杂设备、倡导‘光盘行动’、合理配餐等。”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调整后,非居民单位产废量不同实际影响也会不同,产废量大的增支相对较大,产废量小的增支也相对较小。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后,若非居民单位采取减量措施,实际垃圾运输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影响更小。

逐步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实行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非居民单位还应在属地街道(乡镇)指导协调下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运输服务合同要明确收费标准、缴费和结算方式、垃圾运输地点和时间、分类质量要求、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一区片内的连锁企业,可以由集团总部与相应运输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无需一一签订,但签订的合同需在每个连锁点位留存备查。对于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可以由非居民单位直接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也可由楼宇物业单位与运输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此类情形下,收费标准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加价收取。楼宇物业单位可统一负责厨余垃圾前端收集,所需费用与非居民单位协商确定。

在推进计量收费制度的过程中,市城市管理委还将引入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系统。比如,非居民单位排放数据和运输车辆进场数据在第一时间同步传输至市、区、街政府部门的管理系统,运输单位和产废单位可以实时在线查询,确保数据真实。

附:

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2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语解释)本通知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不适用本通知。

二、(收缴费主体)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以下简称“非居民单位”)是缴费主体,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是收费主体。

三、(生活垃圾排放登记)非居民单位应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向所在地街道(乡镇)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定期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就餐规模、厨余垃圾产生量等)。

四、(服务合同签订)非居民单位应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运输单位应与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单位(以下简称“处理单位”)签订处理服务合同。运输服务合同主要明确收费标准、缴费和结算方式、垃圾运输地点和时间、分类质量要求等事项。处理服务合同主要明确处理量、收费标准、缴费和结算方式、运输和处理质量要求等事项。运输单位要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运输服务合同和处理服务合同签订信息。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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