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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24 10:2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宁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本方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奖补资金分为奖励资金和示范资金两部分。根据自治区年度预算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补资金总量进行分配。

奖励资金占奖补资金总额的40%,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考核办法,对全区各县(市、区)当年工作开展情况、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垃圾分类覆盖程度、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提升、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环境卫生整体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县(市、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标准根据每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总量确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区)下一年度本办法第五条支持范围内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示范资金占奖补资金总额的60%,主要是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技术发展和管理模式创新,主要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示范街道、示范单位创建,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和集成、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示范项目建设,其他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提升示范等项目支持。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提升我区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各地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关于全面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9〕72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各地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关于全面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9〕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引导激励”的原则安排,实行年度资金总量控制、项目分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具体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确定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并下达资金;指导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含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下同)财政部门配合同级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指导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配合同级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申报本地区数据材料;负责审核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并拨付资金;指导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工作。

(二)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补资金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补资金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示范社区、示范街道、示范单位创建标准(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标准),组织市、县(区)申报,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县(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开展及示范项目策划、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评审,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初审核实把关,以及市本级示范项目申报,指导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是本级奖补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直接监督本级专项资金使用,并对使用结果负责;负责提供本地区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示范项目进行申报;负责本级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按要求做好奖补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各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主要用于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中的设施设备等项目建设;支持垃圾分类示范社区、示范街道、示范单位(以学校为主)创建;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技术装备研究和集成示范;支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示范;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编制;支持开展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环境影响监测、技术论证评估、工作考核评审和绩效评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建设项目。

已获取国家和自治区其他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安排奖补资金。

第六条 奖补资金除用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外,严禁用于人员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支出,以及其他与支持事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奖补资金根据支持内容,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实施 PPP 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标准

第八条 奖补资金分为奖励资金和示范资金两部分。根据自治区年度预算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补资金总量进行分配。

(一)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占奖补资金总额的40%,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考核办法,对全区各县(市、区)当年工作开展情况、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垃圾分类覆盖程度、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提升、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环境卫生整体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县(市、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标准根据每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总量确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区)下一年度本办法第五条支持范围内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二)示范资金。示范资金占奖补资金总额的60%,主要是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技术发展和管理模式创新,主要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示范街道、示范单位创建,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和集成、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示范项目建设,其他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提升示范等项目支持。

示范资金依据评审办法、示范创建标准和项目申报指南进行评审。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受益范围、模式创新、实施效果等因素,并结合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等进行分配。

第五章 资金申报、评审和下达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申报

(一)申报程序

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底前下发通知、组织申报。

2.县(市、区)根据申报通知编制申报材料,经所在市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申报书(奖励资金);

2.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状(实施前)、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资金投入情况,保障措施等);

3.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年度实施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垃圾分类覆盖程度、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提升、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方面)。

4.能够印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年度实施情况的相关资料、图片、影像等。

第十条 奖励资金考核和下达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考核办法,组织相关部门、专家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实地调研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次年2月底前完成)。根据考核综合打分排序,集体研究,择优拟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励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提交自治区财政厅。

(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于年度预算批复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示范资金申报

(一)申报程序

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示范资金申报通知(包含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3.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于6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地级市本级和自治区本级实施的项目直接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申报书(示范资金);

2.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状(实施前)、目标和任务、工作进度,资金投入情况,保障措施等);

3.项目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示范资金评审和下达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项目申报指南、评审办法和示范创建标准,组织相关部门、专家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实地调研相结合方式进行评审(8月底前完成)。根据评审结果,集体研究,择优拟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资金分配计划并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资金分配计划提交自治区财政厅。

(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资金分配计划,于年度预算批复后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使用、核算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相关程序和标准,确保项目建设达到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支持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级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按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奖补资金结余结转,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对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未完成或偏离幅度较大的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底将对奖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各地奖补资金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使用奖补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 县(市、区)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相关规定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作出调整。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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