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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2025年)》印发!

时间:2022-09-27 09:21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9月23日,重庆市印发《重庆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2025年)》,《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稳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到2035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得以完善,农业面源污染得以有效遏制,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自然资源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林局:

为做好我市“十四五”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将《重庆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1—2025年)

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切实加强我市土壤、农业农村及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根据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土壤〔2021〕120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渝府发〔2022〕11号),制定本规划。

一、进展与形势

“十三五”以来,全市土壤环境风险基本得到管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开始起步,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十四五”时期是深入推进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机遇期,必须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作出“上游贡献”,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贡献力量。

(一)“十三五”以来的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土壤环境风险基本得到管控。顺利完成《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初步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风险,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查明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潜在环境风险情况,有力整治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69个。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依法依规对1070余个地块开展调查,累计将125个地块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45个地块完成效果评估并移出名录。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累计将379家次企业纳入名录管理,督促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建立重庆市土壤污染修复智能分析监控系统。完成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6个,建设10个市级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示范区。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初见成效。全面完成《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累计完成3900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累计建成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600余座,基本实现农村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行政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比例达到99.9%。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3%,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6%,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至80%以上。农业农村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控等数据信息化管理、动态更新。

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开始起步。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市“十三五”期间9个国家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2个城市级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8个农村供水人口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万人千吨”)稳定达到水质要求。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初步建立了我市161个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546个地下水重点污染源(以下简称“双源”)清单,掌握了“双源”基本信息,完成了21个重点污染源调查评估。实施秀山县电解锰渣场地下水污染防渗改造试点项目。1474个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初步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实施国家、市级地下水监测工程,建成521个国家和市级地下水监测工程点位。

法规政策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出台《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纳入立法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职责分工(试行)》,印发实施《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等5项地方标准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试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绩效评估指南(试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管理指南》等多项技术文件,相关地方法规政策标准体系逐步健全完善。

(二)“十四五”时期面临的风险管控和治污任务艰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任务重。全市调查发现的现有污染地块数量多(共369块,位居全国前列),化工企业集中区、锰矿采选冶炼区和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铁锰采选与冶炼等行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较高。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同开发建设之间的时空矛盾突出,对化工、农药等重污染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国土空间规划尚无明确的限制性要求,管控压力大。污染地块修复完成后期管理制度缺失,监管规程和技术方法空白。

局部区域耕地和地下水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渝东北和渝东南部分区县(自治县)由于土壤高背景叠加矿产开发等活动,受污染耕地面积较大,土壤重金属呈累积趋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的调查采样密度仍显不足,精准实施安全利用技术水平不高,巩固和提升安全利用成果任务艰巨。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底数不清,部分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超标,存在污染扩散风险。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压力较大。部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切实履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定义务,无组织排放、原辅料和工业固废堆存场所“三防”不到位、有毒有害物质跑冒滴漏、事故泄漏等污染土壤与地下水的隐患没有根本性消除。部分区域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显示,大气输入和水输入型耕地土壤污染长期累积,非典型行业重金属排放量大,精准断源难度大,企业减排重金属的技术支撑能力不足。秀山、石柱等区县(自治县)的历史遗留废渣和尾矿库问题较为突出。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乡村产业发展与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协同不足,“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新增环境问题的风险不断增加。现有农村污染防治设施、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等长效运行维护等问题尚未解决。农村黑臭水体长效机制不健全,评估整治等执行标准不足,溯源难度大,资金投入不足,难以保障长“制”久清。化肥农药减量同农业增收矛盾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难度大,水产养殖尾水直排现象较为普遍,成为影响次级河流水质的重要因素。

监管能力依然薄弱。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出现问题后社会关注度高,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短板。监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监测和执法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要。部分区县(自治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够,考核压力传导逐级降低,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间联动监管、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以受污染土地再利用的风险防范为核心,以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耕地为重点,精准识别、有效管控、适度利用受污染土地,以乡村生态振兴为主题、以农业生产污染和农村居民生活污染治理为主线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城乡人居环境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源头治理。通过溯源、断源、减排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的途径,通过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科学合理施用农业投入品,加强污染隐患排查、控制污染增量,从源头预防污染。

坚持精准治理。广泛开展调查、监测、评估,精准识别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污染物,台账式、清单化推进建设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源、农村生活污水、农村黑臭水体等治理修复。

坚持科学治理。实事求是设定目标,科学合理安排工作节奏,分级、分类管控受污染建设用地,因地制宜选择适用技术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探索试点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立足现阶段经济技术可行性破解污染难题。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健全责任分担机制、付费机制,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净化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生态,以深化改革为根本动力推动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污染治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稳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到2035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得以完善,农业面源污染得以有效遏制,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注:〔1〕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是指“十四五”期间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教科文卫用地等)的地块,未出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形的比例达到100%,或者达到95%以上且对违法违规利用的地块全部处罚整改到位、未对人居环境造成风险。〔2〕“双源”点位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点位、污染源风险监控点位。

三、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严格受污染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的准入要求,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加强涉及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源监管,遏制增量、削减存量,保障粮食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一)加强受污染建设用地分级分类管理。

扎实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表明土壤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的,依法依规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是否可接受。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及时将全市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探索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抽查通报机制。

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再开发的管控要求。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加强“一住两公”重点建设用地管理,在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用途变更以及核发用地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落实地块是否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对未开展的要督促开展。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治理修复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供应;对已经规划为“一住两公”的,未修复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核发用地或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及时梳理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共同督促违规开发利用地块完成整改。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

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监管。坚持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提升污染土壤终端处置能力,推动成渝地区协同处置污染土壤的水泥窑等工业炉窑共建共享。鼓励绿色低碳修复,严控农药化工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异味等二次污染。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后方可开工建设。针对完成风险管控、修复的农药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炼焦、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强化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停止施工。在移出名录的地块中,选取环境影响大、范围广、污染重的地块开展重点监测,强化后期管理。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

探索建设用地污染程度分级管理制度。根据调查结果,探索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污染等级。轻度污染地块,由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修复或风险管控方案、效果评估报告备案评审和过程监管、后期管理工作。对轻度污染地块,相关责任主体直接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作为管控修复目标的,可以不开展风险评估。中度和重度污染地块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评估报告、管控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备案工作,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出具初审意见、过程监管和后期管理,进一步落实区县(自治县)属地责任。从严管控农药(含原料药、中间体)、化工类等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加强信息共享。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经济信息部门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等信息。明确各部门牵头负责的技术单位,统一空间信息文件的格式要求,将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一张图”管理。

(二)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万州、涪陵、潼南、江津、合川、永川、开州等七大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区域,动态调整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编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技术报告,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和图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切实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划区定界。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外,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县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和质量保持稳定。

全面落实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各区县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全面落实低积累品种替代、水分调控、叶面调控、优化施肥、土壤调理、酸碱度调控等安全利用措施。建设一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区(片),各区县示范区(片)面积不低于本区县受污染耕地面积的10%。

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管控方案,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科学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因地制宜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推广种植花卉苗木、麻、蚕桑等经济作物,以及经过安全评估的特色水果、油料作物、饲用作物等农作物)或者退耕还林还草、休耕等措施。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三)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以永川、南川、秀山、彭水等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实施“十三五”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成效“回头看”。各区县建立并动态更新辖区内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实施以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耕地途径为目标的整治措施,“十四五”期间每年完成整治清单中20%以上任务。

严格管控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各区县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相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中,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6月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自2023年起,在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南川、綦江、城口、彭水和秀山等区县,推动相关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排查整治涉重金属关停企业及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统筹推进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区县聚焦辖区内涉镉等重金属排放关停企业,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锰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综合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分批次、全面排查整治历史遗留固体废物。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

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动态更新增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1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改。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绿色化改造。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专栏1土壤污染防治工程

1.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完成3万亩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永川区开展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

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实施大渡口重钢片区等一批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实施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处置污染土壤设施改造,到2025年,提升污染土壤终端处置能力30万吨/年。在涪陵等区县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

3.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实施区域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实施10个锰渣场、煤矸石渣场、固废渣场等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实施一批在产企业防渗漏、流失、扬散,重金属减排等提标改造和绿色化改造项目。

四、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加大种植业、养殖业污染和农村居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力度,稳步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实现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有机统一,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一)持续开展种植业污染防治。

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以单位面积农业投入品用量高的地区、作物和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因地制宜推广配方施肥、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秸秆还田、培植绿肥等化肥减量重点技术。持续加大化肥减量宣传培训。强化病虫害绿色防控,通过申报一批全国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县和建设一批智能化、自动化田间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点。探索推进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认证,鼓励建立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2025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3%。

强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完善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体系,加强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运行管理,搭建市、县级秸秆资源数据共享平台,推动信息化建设。因地制宜开展秸秆“五化”(饲料化、燃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推动秸秆就地就近高值化综合利用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有机结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引导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产业化发展,支持粮油主产区采用秸秆直接还田、腐熟还田、秸秆有机肥、秸秆养畜等综合利用技术。探索形成长效机制,落实秸秆补贴政策,提高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到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坚持源头控制、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综合施策,不断完善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立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实施“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加大农用地膜新国家标准宣贯力度,全面推广使用0.01mm以上的加厚地膜,探索地膜使用量控制机制,推进减量替代。合理应用地膜覆盖技术,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开展加厚和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应用,推广适时揭膜、机械拾膜等科学使用农膜技术,从源头上保障地膜减量和可回收利用。持续开展农田地膜残留监测,评价主要农区的地膜污染程度。加强农用化学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以及农膜等农资市场监管,从源头控制和减少“白色污染”。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稳定在90%以上。

(二)扎实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

加强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强化规划引领,组织畜牧大县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引导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严格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管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畜禽养殖场粪污设施装备配套提档升级,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依法严查畜禽粪污偷排、直排、丢弃等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种养结合,加强对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的指导,推进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逐步开展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核查与评估。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强化养殖污染源头控制。

做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开展水产养殖业污染源基础调查与监测,以30亩以上水面养殖为重点,完善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强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管理,培育绿色种养循环体系,研发推广循环高效、立体综合种养等节能减排养殖技术,提高养殖水体自净能力及养殖尾水的资源化利用。科学有序推进养殖尾水治理,30亩以上专用池塘养殖场落实尾水治理措施,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循环使用或资源化利用;30亩以下水产养殖场,鼓励采取种养结合方式,促进废弃物等就近就地消纳利用;严禁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直排江河湖库。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培育绿色种养循环体系;加强池塘标准化改造,梯次推进大水面生态养殖;推广“鱼菜共生”生态产品价值实践成果。

(三)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结合区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供水改厕、农业生产等一体推进,推进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持续推进农村常住人口200户(或500人)以上的聚居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逐步补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开展已建设施提质增效,针对管网未配套、运行负荷异常、水质不达标等问题,按照“一站一策”的整治要求推进整改。持续推进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有效管控,指导和推动分散农户生活污水资源利用,实施一批分散处置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工程,提升分散农户生活污水处置水平。加强监督指导,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和监测评价。强化长效化运行维护,健全完善市、区县第三方平台为主导、乡镇直接管理为补充的“投、建、管、运”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共建区域一体化的生活垃圾处置体系,除少数偏远散居农户外,全市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99%以上的自然村(组)。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化利用,探索适宜重庆山区特点的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分类和就地处置模式,引导农户采取庭院堆肥或村域集中处理消纳厨余垃圾。深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国家级示范县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农村生活垃圾保洁人员配备机制,探索村庄保洁市场化运营机制,健全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运、分类、资源化利用的检查和考核制度。

(四)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完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录和信息台账,合理规划布局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识标牌和隔离防护设施设立,依法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工业企业,加快整治周边环境污染问题,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25年底前,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比例达到95%。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实施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评估,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污染排查、跟踪监测,建立清单,分类施治,建立“镇街申报、区县核实、市级确认”的动态更新机制。突出精准治污,对黑臭问题不突出、间歇性黑臭、社会和环境效益不明显、面积较小的无功能水体,鼓励优先采取制度性和生态性措施消黑消臭,合理采取适度的工程性措施,防止在农村区域大拆大建、过度硬化。强化系统施策,对面积较大、明显发黑发臭、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采取清淤疏浚、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水体净化、水系连通等措施实施综合整治。争取国家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试点资金,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试点示范。完善长效运维管理机制,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的市级部门督促指导、区县推进的两级工作机制,推动河(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逐步建立完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行业监管对象清单,以对水、土壤环境质量影响突出的流域和区域为重点,强化分区分类管控。开展濑溪河、黄金河等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试点,探索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逐步在全市重点流域推广运用。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技术规范,建立完善监测体系,在璧山区建立国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试点,开展国家农业面源监测试点和农业面源智慧监测。

完善农村环境治理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农村环境整治成效核查评估制度,开展年度成效评估核查工作,确保新整治行政村“整治一个、验收一个”。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和效果评估,确保整治质量和群众满意“双达标”。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鼓励民众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价。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抽查核查设施运行效果,聚焦解决污水乱排乱放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

专栏2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重点工程

1.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成267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完成80条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水体整治,申报国家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试点示范工程。

2.治理农村生活污染。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350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900公里污水收集管网,完成120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改造。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设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国家级示范县,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2500个;建设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完成1100个行政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3.防治种植业污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分期分批淘汰现存10种高毒农药,申报一批全国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县,建设一批智能化、自动化田间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点。推进秸秆全域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建设一批农膜降解试点示范工程、试验示范基地,建立村级回收网点2600个。

4.防治养殖业污染。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推动畜禽养殖场粪污设施装备配套提档升级,开展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对地力改善效果监测评价。开展水产养殖业禁养区整治;实施30亩以上水产养殖场直排尾水治理工程,建设市级示范点30个,区县级示范点70个,累计示范面积5000亩以上,开展尾水抽样检测。

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评价。开展年度农村环境、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成效评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评估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绩效评估。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源区识别试点示范、农业面源污染负荷评估试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绩效评估。

五、稳步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调查评估地下水环境现状,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在典型区域探索地下水保护修复试点,逐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控制污染增量、削减存量,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一)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国考”点位水质管控。

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开展2个城市级、8个乡镇“万人千吨”级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划定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对2个城市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补给区,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按要求对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展水质监测,对监测发现存在水质超标情形的水源,进一步分析超标原因,采取整治措施。

确保“国考”点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开展全市“十四五”期间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评估,对监测发现存在水质超标情形的点位探索开展地下水地质背景调查,分析超标因子背景值。非地质背景原因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

调查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开展“一企一库”(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场两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2022年底前,完成7个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一批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电镀园区、矿山开采区(煤矿、铅锌矿、页岩气)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试点开展关闭煤矿矿井涌水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和协同防治。

督促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防渗措施。指导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针对问题设施采取防渗改造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并开展自行监测。对存在地下水污染扩散风险的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试点示范,阻止污染扩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将其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

(三)选择典型区域探索地下水生态保护修复。

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推进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鼓励秀山等区县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明确重点区域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环境管理要求。

开展地下水、土壤污染协同治理修复试点。针对迁移性强的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兼顾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选择适宜的修复技术,开展大渡口区重钢片区、江北区藏金阁电镀园区等地块地下水、土壤污染协同治理修复试点。

推进秀山县等锰污染区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以锰矿开采、电解锰生产企业、锰渣场为重点,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和地下水水质监测,落实锰渣场防渗、渗滤液收集处理、监测等要求,积极改善锰渣场渗漏污染地下水问题。

探索实施页岩气开采区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选择涪陵区、南川区等页岩气开采重点区,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和脆弱性评估,识别地下水环境风险与管控重点。探索页岩气开采地下水污染防渗、监测以及采出水回注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专栏3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1.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完成2个城市级、8个乡镇“万人千吨”级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及保护区划定。实施20~30个“一企一库”“两场两区”等六类典型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评估。

2.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以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页岩气开采区及锰渣场等为重点,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渗改造工程。

3.地下水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根据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环境调查评估结果,以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及锰渣场为重点,实施一批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程。针对迁移性强的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实施大渡口区重钢片区、江北区藏金阁电镀园区等地块地下水土壤污染协同治理修复工程。

六、提升监管能力

(一)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推动出台《重庆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契合本地实际的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典型行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后期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报告评审等技术指南。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农村黑臭水体监测评估指南和销号评估方案、农业面源污染评估技术指南。针对化工园区、锰污染区、页岩气开采区等重点区域,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

(二)健全监测监控网络。

完善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以及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修复与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农村黑臭水体评估监测、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监测,逐步建立完善农业农村监测网络。以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为重点,逐步优化和整合“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初步构建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

(三)加强执法与队伍建设。

依法开展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以及从业单位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提升执法水平,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等执法设备。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强化秸秆露天禁烧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健全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推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提高水平和能力,将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

(四)做好试点示范。

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绿色低碳修复技术试点示范。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模式。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研究,推动先进和适用的安全利用技术及成果转化。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预警、农业面源污染风险等级区划、农村污染治理、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研究并开展示范应用。协同探索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以渔控草、以渔抑藻等净水模式,实现农业减污降碳。加强岩溶与裂隙地下水污染调查、溯源、监测与预警技术、地下水污染阻断与风险管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示范。

七、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一)落实监管责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负责。市、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强化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投入政策。

加强财政资金与规划项目的衔接,严格落实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做好土壤生态环境财力保障。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环境整治、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和责任人治污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广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用途。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普及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意见建议渠道,强化群众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监督。推进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考核评估。

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相关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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