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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22-12-08 09:5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强化不明属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加强全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2年12月12日前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王坤 0471-4632263;燕小凤 0471-4632160

电子邮箱:nmggufei@163.com

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强化不明属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固体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自身有鉴别能力的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自身没有鉴别能力的可委托有鉴别能力的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别业务,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严防弄虚作假,并做好鉴别活动的档案管理,与鉴别结论应用同期保存。

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现场踏勘、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方案编制、采样与检测、鉴别报告编制、鉴别信息公开、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等(见附件1)。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鉴别单位可在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根据掌握的信息直接采样检测,并出具鉴别报告。

三、强化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质量

(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gfmh.meescc.cn)完成注册。产生不明属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不得委托未经注册单位进行危险废物鉴别,未按要求上传信息平台公开鉴别报告的,鉴别结论不得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二)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要求外,正文内容还应细化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并附相应支撑材料,做到信息齐全、内容真实、判定严谨、编制规范、结论明确。

(三)对已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提出异议的,应当按《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工作规程(试行)》执行。此期间产生不明属性的固体废物单位在异议评估期间应加强对相应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待异议评估结果明确后,按照异议评估结果进行执行。

(四)鼓励行业组织征集、遴选并发布相关行业危险废物鉴别典型案例,推动形成行业自律、源头管控、示范引领的良好效果。

四、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全区危险废物鉴别的监督指导,组织建立自治区级鉴别专家委员会,具体承担鉴别报告异议受理评估、鉴别报告抽查等技术支撑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严厉惩处,涉嫌违法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危险废物鉴别的监督管理,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及时将合法有效的鉴别结论应用到环境监管中,对发现在鉴别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2.《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

附件1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一、鉴别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首先应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https://gfmh.meescc.cn)完成注册。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鉴别委托方应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况,在信息平台上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现场踏勘。对固体废物产生来源明确的,鉴别单位应结合鉴别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核实鉴别对象的产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鉴别对象相关的行业类别、原辅材料、产品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生环节、产生数量及台账、处理处置现状、贮存等情况。对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单位应根据所能收集到的环境事件相关资料,现场调查固体废物的外观形态、有效标识、污染特征等,以及根据现场可采用的检测手段的检测结果,尽可能识别固体废物的组成和种类,分类开展鉴别。

三、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判断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编制出具鉴别对象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鉴别报告。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四、鉴别方案编制。鉴别单位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筛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指标,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五、采样与检测。鉴别单位应按照鉴别方案及时规范开展采样与检测分析工作,出具或取得相应的检测报告。鉴别单位应根据鉴别方案进行采样,采样过程应当记录、核实与鉴别对象有关的现场实际情况,确保采样具有代表性。采样时应拍摄关键环节全过程视频记录材料,并作为鉴别档案材料。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包括现场采样如有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须共同签字确认鉴别采样单。对鉴别对象被处理处置后不具有鉴别复核采样条件的,应保留被鉴别样品至少24个月。

六、鉴别报告编制。鉴别单位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作出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鉴别报告应由鉴别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等签字,并加盖鉴别单位公章。

七、鉴别信息公开。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八、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

鉴别报告按要求在信息平台公开满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其结论可作为鉴别委托方委托鉴别对象危险废物属性判定依据。未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报告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鉴别报告评估申请。

对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工作规程(试行)》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被申请报告结论正确的、或者按异议评估意见修改后再公开的,其结论可作为该企业该废物危险废物属性判定依据。对自治区专家委员会评估结论存在异议的,可向国家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完成评估后的意见作为危险废物鉴别的最终评估意见。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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