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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2-12-13 14:02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包括健全推进机制、重点工作任务、强化政策支撑、加强产业培育、加强组织实施五个方面共25条内容。

其中重点工作任务提到,工业清洁生产领域,包括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提高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水平、加快燃料原材料清洁替代、推进重点行业清洁低碳改造、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任务。农业清洁生产领域,包括推动农业生产投入品减量、提升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水平、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任务。建筑、交通运输、服务业等领域,包括提高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造方式、提高铁路和水路货物周转量、提高绿色出行比例、减少一次性塑料使用、开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等任务。

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环发〔2022〕18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畜牧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现将《山东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2年12月5日

山东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推进机制

(一)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省清洁生产协同推进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统筹研究重要事项,推进重点任务落实。(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强化规划引领。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相关规划。各地在制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时,应充分体现清洁生产工作要求。(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加强政策衔接。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审核与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有效衔接。探索将碳排放指标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对达到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并符合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注重成果应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将清洁生产作为阶梯电价、用水定额、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控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二、抓好工业清洁生产

(四)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重点实施轻量化、无害化、节能降耗、资源节约、易制造、易回收、高可靠性和长寿命等关键绿色设计技术应用示范,积极培育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鼓励行业协会发布产品绿色设计指南,推广绿色设计案例。(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提高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水平。优先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汽车、轻工、食品、纺织、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创建绿色工厂。重点在汽车、电子电器、通信、机械、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创建一批绿色供应链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加快燃料原材料清洁替代。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煤炭向清洁燃料、优质原料和高质材料转变。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左右,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提高到19%左右。建立工业源全口径VOCs排放因子清单。到2025年,实施30个以上低VOCs含量原辅料使用替代试点项目,全省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个和15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20%。(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七)推进重点行业清洁低碳改造。开展企业清洁生产领跑行动,在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行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工程建设,“十四五”期间推动一批重点企业率先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园区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八)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到2025年,建成6个以上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4个以上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基地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三、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九)推动农业生产投入品减量。到2025年,单位耕地面积化肥施用量较2020年下降6%左右,在农业病虫害发生平稳的情况下,单位农作物种植面积化学农药使用量较2020年下降10%左右。“十四五”期间,大力推进30个国家级果菜茶病虫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县建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十)提升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水平。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5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709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以上,水肥一体化面积达到1000万亩。在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产区等重点区域大力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农业,“十四五”期间,评定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30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十一)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全省农用薄膜回收率达到92%。(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

四、推动其他领域清洁生产

(十二)推进建筑领域清洁生产。“十四五”期间,全省累计新增绿色建筑面积5亿平方米。到2025年,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100%。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力争到2025年民用建筑能效水平基本达到超低能耗标准。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到2025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济南、青岛不低于50%;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清洁生产。到2025年,铁路和水路货物周转量比2020年增长10%,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全省80%以上的绿色出行创建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0%以上。“十四五”时期,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80%,鼓励网约出租车使用新能源车辆。力争到2025年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100座,进一步提高岸电覆盖率,营运车辆、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较2020年分别下降5%、3.5%。(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四)推动服务业清洁生产。到2025年,在商务部绿色流通服务平台登记注册一次性塑料使用、回收法人企业达到800家以上,数据报送率较2020年提高10个百分点。开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十四五”期间,评审认定200家以上山东省“绿色饭店”。(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五、强化清洁生产政策支撑

(十五)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全面梳理清洁生产领域科技创新重点需求方向,纳入省清洁生产技术创新需求数据库,每年发布清洁生产技术需求目录和成果目录。鼓励省内优势单位在清洁生产领域开展科研攻关,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难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六)加强人才培养。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培训计划,针对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服务机构、企业等不同对象,开展多层次的清洁生产培训。支持生态环保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清洁生产人才订单式培养。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七)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将重大清洁生产项目纳入省环保金融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在贷款审查审批、投放、优惠利率、期限延长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十八)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强化政策资金统筹,支持开展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模式试点,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六、加强清洁生产产业培育

(十九)推动清洁生产技术装备产业化。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发挥清洁生产相关协会和联盟等平台作用,大力推进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应用,加快清洁生产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加强科技示范推广。加强生态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中推荐先进生态环保技术集成示范。选取清洁生产技术优秀示范项目予以重点推广,并列入环保金融项目库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十一)大力发展清洁生产服务业。创新清洁生产服务模式,探索构建以绩效为核心的清洁生产服务支付机制。鼓励具有竞争力的第三方清洁生产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咨询、审核、评价、认证、设计、改造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清洁生产核心技术装备的企业和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清洁生产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七、加强清洁生产组织实施

(二十二)创新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模式。开展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鼓励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行业间企业开展协同减污降碳。选树省级审核创新试点,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择优推荐为国家试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探索清洁生产分类审核分级管理模式。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分类审核分级管理模式研究,探索制定审核管理规程。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以及生产、使用、排放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其他企业适当简化审核工作程序。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对通过评价认证且满足相关要求的,视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四)严格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每年年初下达本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每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核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宣传,及时解读清洁生产法规政策,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

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本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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