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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时间:2023-12-28 10: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监管办法》)。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都对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提出明确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要求,明确了主体责任,强化了监督检查等内容,是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深化、细化和实化,对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具有重要作用。要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为契机和抓手,不断健全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制度的综合效能,同时深度衔接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为推进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供有力支撑。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环评质量监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修订《环评报告监管办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环评质量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进一步完善环评管理机制,增强环评队伍能力,从根本上规范环评市场,保障环评源头预防作用有效发挥。要加强宣传解读,对修订的重点措施和重要变化进行全面细致宣贯、释疑解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市场主体能够及时了解并落实好新的政策要求,推动环评市场秩序持续向好。要组织做好环评信用平台升级改版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质量的全链条监管,发现问题严格处理处罚,并加强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发挥制度刚性约束作用。

中国水网获悉,生态环境部于2023年3月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排污许可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等内容,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内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以及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强化了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信息公开等实施与监管要求,规定了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修订重点如下: 

(一)将排污登记单位和限期整改企业纳入管理范围。相对于 2018 版《办法》,将排污登记单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纳入,增加了填报内容、主体责任以及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内容,对于排污登记单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更具指导意义。

(二)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流程。一是延续 2018 版《办法》管理思路,细化排污许可证的基本事项、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明确申请提交材料相关要求,增加部分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已经充分论证有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二是对于审批流程、审批时限进行了细化要求;三是提出了技术评估和现场核查等内容的具体要求;四是进一步与环评衔接,将涉及重大变动情形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五是增加重新申请审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六是修正了延续、变更各情形的相关程序及时限要求;七是对于注销、撤销、吊销补充了《条例》中的适用 情形和相关程序规定。

(三)强化监督管理,细化依证监管内容。明确持证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日常管理内容,强化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一证式”管理。一是明确监管机制和监管责任,明确执法方式和执法内容;二是增加了监测执法和执行报 告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及规定;三是法律责任进一步衔接了《条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从轻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条款;四是增加了对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和排污单位的信用监管和处罚条款;五是进一步强化了排污许可证审批阶段的审查和质量管理要求,提出了数据应用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部分:规定排污许可管理的目的、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等内容,对于信息化平台、综合许可等内容进行了优化,对费用管理、制度衔接进行了明确。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一章:延续 2018 年《办法》管理要求,明确排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两个部分,其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含管理要求)3 个部分;优化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浓度的确定原则;增加排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申请与审批一章: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批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审核的要求、审批的时限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明确了现场核查和技术评估的要求、涉及重大变动情形的处理以及排污许可证的延续、重新申请、变更、注销、撤销、吊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 

排污管理一章:规定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在《条例》排污管理一章要求的基础上,细化了持证排污单位及排污登记单位主体责任,补充了执行报告以及自行监测记录相关要求,对排污登记的相关程序也进行了规定。 

监督检查一章: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机制、执法内容及方式,对于监测和执行报告的核查明确要求,补充了质量管理和数据应用的相关条款。 

法律责任一章:进一步衔接《条例》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对典型违法案件的公开曝光力度,列出了从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对第三方技术机构的责任进行明确,对第三方技术机构和排污单位强化了信用监管。

附则一章:明确限期整改要求和《办法》实施时限,补充了保密规定、排污单位管理要求,明确了工作日、排污许可以及主要负责人 3 个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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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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