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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决定终止博天环境股票上市

时间:2024-03-21 09:37

来源:中国水网

3月1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决定终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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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像靴子落地。早在今年2月2日晚间,博天环境就已发布公告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其财务造假,即将被其强制退市的通知(详情点击:中基报:深夜突发!博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上交所3月19日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博天环境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博天环境司披露的2020年及2021年资产负债表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另据博天环境于昨日发布的公告,博天环境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4年3月 27日,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为 2024年4月18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

以下为上交所公告正文:

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上证公告(股退)【2024】015号

2024年2月2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导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3月31日,公司更正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载金额等会计差错,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其中,2020年,少记应收账款3,819,450.01元,多记在建工程822,391,385.38元,多记应付账款351,020,608.35元;2021年,多记应收账款419,294,145.87元,多记应付账款358,269,670.33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3年6月8日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10号),认定公司“通过伪造验工计价原始凭证虚增收入和成本”“无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伪造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经济业务实质与账面金额严重不符”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公司涉案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进行的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前述违法行为对相关项目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公司披露的2020年及2021年资产负债表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上述情形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5.1条、第9.5.2条、第9.5.8条和第9.5.9条等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本所决定终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2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3.13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如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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