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5 09:32
来源:发改委、E20研究院
作者:王美玲
作为《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的修订版本,本次《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主要突出两大亮点:一是突出市场化,二是突出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优先权”。
作为《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的修订版本,本次《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主要突出两大亮点:一是突出市场化,引入市场交易电量概念,一改电网企业全额“包销”机制,收购责任分配至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等其他多元主体;二是突出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优先权”,通过引入电力临时调度措施、压实各方电量收购责任等措施确保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

在双碳战略宏观背景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迎来长足发展。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15.16亿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51.9%;2023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3.05亿千瓦,占全国新增发电装机的八成以上。与此同时,我国电网系统的负荷平衡压力与日俱增,多地发布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红色和黄色预警,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和高效消纳利用的矛盾正逐步突显。从这一角度看,本《办法》的出台实则通过将电网的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逐步向市场转移,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畅通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路径,并正向反馈至前端发电侧,最终对能源结构转型形成有效助力。
从实操层面看,《办法》产生的最直接影响将反应到其价格机制上。根据文件所述,未来可再生能源电价将由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和临时调度三类构成,并分别遵循政府定价、电力市场定价及电网定价机制。而后两者在价格形成上将强烈依赖市场供需,伴随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深化,价格信号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影响将愈发显著,价格波动风险或将成为发电企业面临首要风险。
《办法》所述可再生能源覆盖生物质发电,意味着垃圾焚烧发电也将受到其统一管控。但值得注意的是,电力市场化对垃圾焚烧领域的适用性仍有待商榷。不同于火电、光伏、风力等能源行业,垃圾焚烧行业具有突出的市政公用属性,处理垃圾是第一要义,发电仅为附加效益。日产日清的民生服务责任决定了焚烧企业不能像其他能源企业,随意调整生产规模,改变生产计划;再叠加环保要求对整个生产过程的参数及连续性的限制,垃圾焚烧发电量的实际可调控范围较小。从这一角度看,垃圾焚烧的前端并非纯粹的市场化行为,如若在后端发电部分过度强调其市场化转型、甚至与其他可再生能源领域一视同仁,未免有失偏颇。E20研究院认为,相关部门在进行政策制定时,应针对不同细分领域的特点分类施策。考虑到垃圾焚烧特殊的公共服务属性,或许可对焚烧所发电量在消纳渠道上进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对市场用户的生物质发电消纳量提出具体量化要求等,从而保障市政公用事业的良性发展。
就当下焚烧企业面临的现状看,从国补退坡、到绿证交易向生物质发电放开、再到如今的取消全额收购,行业强预期时代黯然落幕,垃圾焚烧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及收益不确定性正持续升级,如何应对风险是重中之重。目前发电收入仍然占到焚烧企业营收的30%以上,《办法》施行后,保障性收购电量以外的部分将纳入市场化竞争,届时面临的电价降低和电量消纳风险,将在很大程度上对项目盈利产生负面影响。在这一背景下,变革是必选项。一方面要探索多元化营收路径:发挥其能源属性,开展热电联产提高能源利用率,优化经营性现金流;同时强化焚烧厂的枢纽作用,协同处置多种固体废弃物,保障产能利用率。另一方面仍需落点在降本增效:通过推进智能化升级,持续优化运营管理,在厂用电量、物料消耗量、污染物产生量等方面实现成本控制,在发电效率上实现大幅提升。
附《办法》全文: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2024年2月8日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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