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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厅通报2起环境采购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6-08-17 09:37

来源:中国固废网

政府采购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依法严惩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湖南省财政厅通报5起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环境行业的案例有2起。

01.

案例一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基本案情】

D单位委托代理机构X公司对某市某城区背街小巷环卫保洁市场化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查,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规定“车辆设备投标人自有车辆每满足以上一项要求的计1分,最高计6分。投标人租赁车辆每满足以上一项要求的计0.5分,最高计3分”。该条款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车辆设备,根据其所有权性质(自有或租赁)设置了差异化的评分标准,对自有车辆与租赁车辆的供应商予以不同计分标准,实质上构成了对不具备自有车辆规模的中小企业的差别歧视待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D单位和X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投标人串通投标

【基本案情】

某单位委托代理机构Y公司就某市某“环境整治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B、C、D四家公司参与投标,最终A公司中标。经查,A公司为谋取中标,组织B、C、D公司参与投标,并统一编制、上传投标文件,A、B、C、D四家公司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A公司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B、C、D公司分别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年的处罚。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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