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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实施日期 1983-10-01
发文单位
标准号 GB 3553-83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628.191:778.588
GB3553-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电影洗片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电影制片厂、电影洗片厂、胶片厂及图片、照像等感光材料洗印部门。

1.标准的分级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洗印企业执行的标准和现有洗印企业1985年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现有洗印企业自标准实施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 每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吨时,其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项目 单位 第一级 第二级 备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微克分子/升 20~30 50~80  
彩色显影剂 毫克/升 1~2 3~5 参考指标
总氰 毫克/升 5 15  
总铬 毫克/升 1 2  
六价铬 毫克/升 0.20 0.50  
化学需氧量 毫克/升 100 200  
毫克/升 0.50 1  
pH值   6~9 6~9  

2.2 每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的有毒物质容许排放量,按照表1计算,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量
项目 单位 第一级 第二级 备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克分子 0.10~0.15 0.25~0.40  
彩色显影剂 5~10 15~25 参考指标
总氰 25 75  
总铬 5 10  
六价铬 1 2.50  
化学需氧量 500 1000  
2.50 5  
用水量 5 5  

3 其他规定

3.1 有毒药品消耗量
  电影洗印企业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时,有毒药品的消耗量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电影洗片有毒药品消耗量
药品名称 米吐尔 对苯二酚 CD-3 CD-2 TSS 赤血盐 重铬酸钾
容许最大消耗量(公斤/千米35毫米胶片) 0.05 0.20 0.50 0.30 0.10 0.55 0.15

3.2 名词解释
  3.2.1 米吐尔 学名 对甲氨基苯酚硫酸盐。
  3.2.2 CD-3 学名 4-氨基-N-乙基-N-(*-甲亚硫酸胺乙基)-间-甲基苯胺单水11/2硫酸盐。
  3.2.3 CD-2 学名 2-氨基-5-二乙基氨基甲苯盐酸盐。
  3.2.4 TSS 学名 二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3.3 冷冻水必须回收使用。洗片工艺用水应采取节约用水措施,使每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用水量不超过5吨。水的硬度高于德国硬度单位25度时,其用水量可放宽到7吨。但有毒药品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按5吨用水折算。
3.4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4.1 废水监测的取样地点,是在洗片工艺废水或处理装置的排放口。废水不包括冷冻水、生活污水或其他车间的污水。若不符合以上条件,应改建排放口。在采用的同时,必须用流量计准确地测定水量。
4.2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电影洗片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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