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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

时间:2017-09-04 16:57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建立研发基地。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4)完善法规规章。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

  (5)开展公益活动。通过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进一步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牵头单位:团省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四)2020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沈阳、大连市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盘锦市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以上。其他地区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2.工作任务。

  (1)扩大实施范围。沈阳、大连市城区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全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增加50个示范小区。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所有行政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各县(市、区)增加4个公共机构、4个相关企业、4个居民小区、4个行政村开展垃圾分类试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出台政策法规。推动出台《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报道全省4年来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4)全面进行总结。召开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议,总结4年来全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主体、投资主体、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指导目录,引导公众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及站点建设相关标准。(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地区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各级财政应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建设运行予以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建立激励机制。创新工作手段,建立和完善激励措施,通过建立“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积分奖励”等方式,提高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工作考核。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绩效考核范围,每年组织考核。(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人民政府)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旅游示范区等创建活动中,逐步将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属于省级考核权限的,由相关部门纳入指标体系并实施考核。属于国家考核权限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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