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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印发《海口市土壤污染整治长效机制方案》

时间:2017-09-26 14:28

来源:海口市政府

中国固废网获悉,海口市政府于近日印发了《海口市土壤污染整治长效机制方案》,提出了“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建立“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将群众举报反映的土壤污染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的工作目标,具体全文如下:

海口市土壤污染整治长效机制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建立我市土壤污染整治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口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我市生态环境优势,以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确保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建立“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将群众举报反映的土壤污染问题进行彻底整改。

三、组织机构

为加快推进解决我市土壤污染问题,成立市土壤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倪强(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文斌(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生态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卫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秀英区政府、龙华区政府、琼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卫局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生态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生态环保局局长兼任。

四、整改措施

(一)加强产业园区规划设计。产业园区规划设计时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园区产业进行环评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对土壤造成的污染,严格产业准入。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对土壤可能产生污染的行业企业。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保局牵头。

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生态环保局、市规划局等。

(二)加强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加强特殊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区政府需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评估结果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和市生态环保局,不符合农业种植相关标准要求,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生态环保局等。

(三)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要求,相关企业和经营者必须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1.采用清洁生产的工艺和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配套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防止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3.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化学物品、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泄漏及转移。

4.定期巡查生产及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禁止违法向土壤环境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科工信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治理农业废弃物污染。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合理、安全使用,避免对土壤和环境造成安全隐患。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前,要求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禁止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0.01mm 以下的超薄农。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的包装废弃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要予以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工业建设用地污染防治。严格用地准入。将工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可能造成污染的工业用地变更规划时,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将可能造成污染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及环境治理设施用地集中布置,统筹布局。建立健全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报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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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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