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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迷局:竞标方质疑“量身定做”,业主坚持按招标文件执行

时间:2018-01-19 09:02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易发财

质疑: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中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二—商务部分评审标准的“2.3企业综合实力(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参与制定环卫方面国家标准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本项中投标人作为标准参编单位能够在一定程度体现投标人企业实力,试问,全国能够参加制定环卫方面国家标准的能有几家?存在严重的设槛不当,产生排他。建议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所辖机构参与制定环卫方面地方或省级以上标准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中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二-商务部分评审标准2.4财务状况中:

(3)资产负债率:“根据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评审,55%<资产负债率≤70%的得3分;资产负债率≤55%的得2.5分;资产负债率>70%的得2分。注:提供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财务报告关键页复印件(2016年财务报告原件评标时查验)和2016年财务报告完整原件”。

事实:我司认为该评审条件的限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存在设置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而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做之嫌。

理由:资产负债率是期末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也就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资产负债率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该指标是评价公司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同时也是一项衡量公司利用债权人资金进行经营活动能力的指标,也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度。一般行业企业的正常资产负债率在30%—50%,部分行业可以放宽至60%左右,而70%的负债率则是普遍认为的警戒值。而以上评分点的设置,存在为本项目运营带来较大资金风险隐患的可能性,是以保障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中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二—商务部分评审标准的“2.3企业综合实力中要求:(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或其所辖机构)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环卫环保方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得2分。(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参与制定环卫方面国家标准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根据国内环卫行业性质及发展现状,科学进步奖并不属于环卫服务行业特有荣誉,不具备广泛性和普遍性,该类荣誉更多来自于设备制造类型企业。本项目为县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更突出供应商的专业服务,该条款以环卫服务行业特征外的荣誉作为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不合理性。此外,本项目明确的改扩建建设内容:包括改造转运站8座,新建中型站2座等内容,工程主要以垃圾站改造和建设为主,而企业综合实力中把“参与制定环卫方面国家标准”作为评分点,且不说“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对大部分潜在供应商尤其对中小型企业有限制,实施了不公正待遇外,仅从项目需求来看就与这类评分无多大关系。

建议改为:(1)拟配的管理人员中有获得“省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得1分;获得“全国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2分;最高得2分。(获得“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的还须提供近3年中各一个月在投标人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或影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2)投标人2014年至今具有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中转站管理”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2分(须提供以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中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二—商务部分评审标准的“2.4企业财务状况(2)综合资金能力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将本PPP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备用款5000万元以银行转帐、电汇方式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入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账户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该要求违反了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将该项删除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中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三—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的“3.3运营方案(8)拟配备人员情况: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的,得基础分1分,同时具有环境保护或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加1分,本项满分2分。”

理由:要求同时具有环境保护或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过于具体详细,具有严重针对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和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环卫项目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的,得基础分1分,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加1分,本项满分2分。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中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二-商务部分评审标准2.5企业项目业绩中:

“2014年7月1日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具有类似的生活垃圾清扫保洁PPP项目业绩,符合以下情形的分别予以评分:

(1)每提供一个单个项目年合同金额在3000(不含)万元以上5000(含)万元以下的,得3分;

(2)每提供一个单个项目年合同金额在5000(不含)万元以上1.0(含)亿元以下的,得5分;

(3)每提供一个单个项目年合同金额在1.0(不含)亿元以上的,得10分。”

事实:我司认为该评审条件的限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存在特意降低经验门槛,以某供应商量身定做之嫌。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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