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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8-01-24 10:18

来源:石家庄市环保局

协管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辅助性执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创新执法模式,充分利用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查处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六十三条 公安部门要设立相应的专门保障队伍,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承接并受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需要公安机关提供违法行为人相关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提供。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城市管理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指导一线执法顺利开展。

第六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快城市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违法单位(个人)“黑名单”制度,并与社会诚信机构实现信息互享。

对被列入城市管理违法人员“黑名单”的单位(个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第四节执法协作第六十六条行政审批机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材料;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定期通报单位(个人)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纳入城市管理“黑名单”的管理相对人,行政审批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建设的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实现联合惩戒。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突出问题,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

第六十八条 不再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自身管理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交。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所查处事项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第六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相互移交案件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主体已查明,初步证据材料已固定;

(二)移交案件的情况说明;

(三)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填写《案件移送通知书》。

第七十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改变或者放弃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二)继续行使已经划转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六)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九)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运营企业进行约谈,经约谈仍不整改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予以封堵或采取其他改正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 对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小广告、宣传单、喷涂电话号码等进行经营活动的,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实电话号码后,函告电信、联通等相关运营商,相关单位在接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函告通知书后,应当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做出处理。

第七十五条 土地、房屋或建(构)筑物出租人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出租土地、房屋或建(构)筑物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土地、房屋或建(构)筑物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负有执法协作和其他行政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未履行相应行政责任,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能发现或者难以查处违法行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办法对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程序性事项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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