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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3-17 18:02

来源:哈尔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6)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拆除和工业固废处置活动加强监管,监督企业制定和实施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严格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

(1)全面排查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重点监管尾矿库每年开展1次环境风险评估。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每年开展1次环境风险评估)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监督企业每年对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 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

(1)组织落实《哈尔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20年)

(2)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加强涉重企业监管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4.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1)组织全面排查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各区、县(市)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监管其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监管辖区内含重金属及火药、炸药生产产生的残余物的相关企业进行安全处置。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实施全过程监管。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4)监管辖区内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定期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5. 控制农业污染

(1)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监测规范实施)

(2)做好磨盘山水库周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及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责任部门:市水源办;配合部门:水土处,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省厅要求)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监管,防控企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形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五)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监管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1)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照环保部要求)

(2)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上传土壤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开展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对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及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绿地和游乐场的疑似污染地块,由区、县(市)环保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监督其按要求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进行信息公开。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4)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开展土壤污染详细调查。书面通知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污染详查,编制详细调查报告,进行信息公开。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2.实施污染地块负面清单管理,实施风险管控

(1)实施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行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2)实施风险管控。监督污染土地使用权人编制风险管控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区、县(市)级环保部门配合国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组织开展监测。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六)推进污染治理与修复

1. 制定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制定哈尔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厅备案。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规财处,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组织申报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立项目库,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规财处,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1)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治理与修复。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上述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争取土壤修复资金,积极推进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场地和平房区废弃生活垃圾填埋场地示范项目实施。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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