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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6-25 16:16

来源:重庆市政府

(三)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单位通过生化、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实现能量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处置单位职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处置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严防处置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进场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种类、数量等,并按规定分别向本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数据、报表等;

(六)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罚则)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罚则)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渝府办发[2018]19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为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现将《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及起草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的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等都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将制定垃圾分类具体办法纳入督查考核,我市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2017年将垃圾分类立法纳入市政府立法预备项目,2018年纳入市政府立法审议项目。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市城管委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三是分别召开了市级部门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96条,采纳合理意见建议54条。在吸取各方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借鉴了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立法成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分类投放及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法律责任五个章节,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责任人制度、收集容器设置要求、有害垃圾贮存、分类运输及运输单位职责、管理台账、分类处置及处置单位职责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名称和适用范围。

按照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办法》原名称为《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专家和各区县城管部门对《办法》的名称和适用范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原《办法》名称及适用范围过窄。经研究,《办法》将名称修改为《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我市“大城市大农村”的现状及立法资源紧张,农村生活垃圾单独立法可行性不大等因素,《办法》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立法技术处理,明确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体现立法的超前性、实用性。(《办法》第二条)

(二)关于生活垃圾的分类类别。

按照国办发〔2017〕26号文件规定,《办法》将生活垃圾实行四分类,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并规定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至第四章)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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