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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发危废经营许可证核发、固废(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规程

时间:2018-08-30 10:02

来源:江西省环保办公厅

12.土地使用权证(仅限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

(二)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书,正反面打印)

3.企业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4.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

5.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五、申办程序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申请单位可到省环保厅领取或在江西省政务服务网下载《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2.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经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初审后,报省环保厅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收件后转承办部门办理。

3.省环保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条件(或补齐、补正后符合条件)的,转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技术评估。

4.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5.省环保厅组织召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联审会议;根据联审意见,对拟核发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在江西省环保厅官网公示10天,征求公众意见,无公众异议的发放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文书;对联审意见否决的单位,不予许可并书面告之理由。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经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环保部门初审后,报省环保厅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收件后转承办部门办理。

2.省环保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收回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按变更内容发放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除变更内容外,其余事项保持不变。

六、办理时限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补齐补正材料、企业整改、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内做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如需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许可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一)项目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前的申请单位,可以颁发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以上,但最长不超过1 年。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申请换发正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二)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发生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经营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危险废物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按原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环保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情形的,环保部门责令整改直至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八、承办部门

土壤环境保护处。

九、收费标准

不予收费。

附件1:申请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2: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附件2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许可审批规程

一、许可依据

为规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3条,第59条第1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许可对象

产生并将固体废物转移出本省贮存、处置的单位或将危险废物转移出本省贮存、处置、利用的单位。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或合同;

(二)运输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转出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需取得接受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转移危险废物,应制定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相应的应急响应计划;

(五)转移危险废物,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四、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

(二)江西省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在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填写);

(三)转移的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性状清单(一般固体废物参照填写,格式文书,见附件3);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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