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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0-15 16:43

来源:山东省环保厅

中国固废网获悉,日前山东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营造公平公开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充分发挥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作用,整体提升技术服务市场的服务质量,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我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19日(5个工作日),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建议。

  电话:0531-66226190,0531-66226192

  电子信箱:spgzx2018@163.com

  通讯地址:山东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街12号。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2018年10月12日

  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公开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充分发挥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作用,整体提升技术服务市场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鲁环发〔2018〕190号)、《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鲁环发〔2018〕191号)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实施对象为持有生态环境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在山东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第三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评业务。

  第四条 环评机构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质量管理,积极开展环保管家或“保姆式”服务,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 规范事项

  第五条 环评机构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工作,编制的环评文件应符合环评技术导则等要求,具体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提供建设项目涉及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技术咨询;

  (三)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提供开展环评工作所需的工程内容和建设方案等资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装备和相关技术等资料;

  (四)编制提交符合审批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 在环评文件编制、审查及审批后,环评机构应全过程为建设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并在建设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群众信访答复等工作中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三章 廉洁从业

  第七条 在山东省从事环评中介服务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廉政建设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作出廉洁从业和服务承诺,自觉维护环评机构形象。

  第八条 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定期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强化思想防线,营造风清气正的经营环境。

  第四章 行为准则

  第九条 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应的行为准则,具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由登记于本环评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具体建设项目环评工作。

  (二)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业主)开展并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所需的应由建设单位(业主)提供的项目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文件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

  (三)不出租、不出借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评文件中署名或签字;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环评结论。

  (四)不承诺、不暗示保证项目是否通过环评审批。保证具体项目环评负责人参加评审会,并由本项目环评负责人或主要编写人员汇报环评文件内容。

  第五章 服务时限

  第十条 根据2018年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公告》,在山东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时限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一条 各环评机构须遵守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时限的原则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环评文件编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制度,为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规范、全面的环评咨询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并对环评结论负责。

  对签订环评中介服务合同后因建设项目选址、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环评文件无法按期完成编制的,环评机构要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约定时限完成。

  第六章 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建立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评工程师和环评机构双重把关的质量审核机制,制定并实施机构内部环评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流程,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修改完善后提交环评文件。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环评机构应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要求,适时开展公众公众参与工作,具体内容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负责环评文件报批过程中环保部门或技术评估机构对报告书(表)提出意见的修改完善工作,专家评审会后修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环评业务人员的管理,开展业务考核与质量监督,并定期进行环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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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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